甲方(購買方):
乙方(出賣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石材供料達成如下協議:
一、關于合同標的物
甲方因位于 的 建設工程需要,向乙方購買石材(石材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和暫定總價等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石材供料清單》)。
二、關于質量要求
本合同所涉石材質量采用以下第( )方式確定:
1、國家標準。
2、行業標準。
3、企業標準。雙方約定根據 企業標準確定本合同石材質量標準。
4、封樣標準。如采用本質量標準,須根據石材質量鑒定需要,將相應石材進行封樣,甲、乙雙方各持同質同量的石材封樣樣品一份。
5、特別約定標準。甲、乙對石材質量特別約定如下:
三、關于石材色差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石材系天然產品,故在本合同約定范圍內的石材若存在合理范圍內的色差,甲方對此予以諒解。乙方應盡可能減少所供石材的色差,并將色差保持在合理范圍之內。如果石材色差超過合理范圍,甲方有權要求調換。但是,如果各批次供應的石材色差可使用于建筑物不同立面或處所而不致影響建筑物整體視覺效果的,則甲方對此予以諒解。
四、關于石材加工。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義務按標的物約定的規格要求進行一般加工制作。如甲方對特定石材需要進行異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異形加工圖樣并附具體加工要求的書面說明。乙方可自行加工,也可委托第三方進行加工。異形加工的加工費用由甲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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