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有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幾種形式。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托貸款、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
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于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一、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由于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并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二、關于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
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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