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法實務講座
合同,又叫契約。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這就是我國對合同的法定的定義?,F在也有人別出心裁地稱之為合約??傊?,不論怎么稱呼,其性質都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內容沒有什么不同,都是雙方當事人的一種共同的意思表達。
這個概念包含了三個內容,即平等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
簡單點兒說,主體就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體之間應當是平等的,如果是比如說行政機關里上下級之間發生的工作上的關系,雖然他們都是自然人,但是他們的主體身份是不平等的。
設立、變更、終止是三種行為,“設立”很顯然是創制,就是原來沒有,現在形成;變更則是原來有,現在改一改;終止就是原來不用履行了,大家同意終止。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范圍或者實施某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可能性。簡單的說,就是我們對實施還是不實施一定行為的選擇權。民事義務是指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權利限定的范圍內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義務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約束性,即為滿足權利人的需要義務人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否則,義務人就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義務的范圍是由權利限定的,超過權利人權利限定的范圍,義務人沒有必為某種行為的義務。實際上,我們所有簽訂的合同都是為了實現雙方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其他的則都是為了實現這個內容而附加的條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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