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慈善募捐與捐贈行為的民法研究論文
我國的公益性質的組織及捐贈行為的立法不夠,在捐贈過程中也出現了各種情況跟問題,本人列舉了捐贈過程中出現的機構典型的問題和個人觀點。
近幾年來,中國各地紛紛出現了各色各樣的公益性組織,如基金會、慈善關于對慈善募捐與捐贈行為的民法研究會、助學網、希望工程等不勝枚舉,隨著社會的發展,募捐和捐贈方式也不僅僅局限于社會生活中的捐款,網絡上也開始出現了各種形式的募捐,通過微博、微信等社交方式來進行也是花樣不斷翻新。無論是出于對擴大其企業和個人自身影響力、提高個人名譽的目的,還是出于對于貧困不幸家庭真心的幫助,亦或是通過對捐贈的行為來為企業做廣告以此來提高經濟效益,避開這些目的不談,就結果來看,這些慈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確實是使很多瀕臨絕境的人看到了生存的希望。
但是,由于我國對于這些募捐行為還未制定相應的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在募捐行為中冶出現了很多問題,募捐環節、善款的收取和保存、善品的質量問題、存儲問題、認捐工作不完善、使用余額的歸屬問題等,本文主要認為,除去慈善機構制定完善的機構體制,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盡快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體系,捐贈行為有法可依,有據可循,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
關于捐贈余額的歸屬與處分問題,這是所有的捐贈行為都要面臨的一個重大且艱難的問題。在此列舉一個案例。廣西的余某患上了白血病,醫生給的建議是進行骨髓移植。但是為治病,他們家已經無力支付骨髓移植的相關費用,經過社會各界人士的幫助,余某籌集到善款23萬余元,余某籌錢的目的生成是為了支付其住院費、治療費、骨髓移植費用。但是不幸的是,1998年余某由于沒有等到合適的骨髓配型,病情惡化死亡,但是截止到1999年,余某籌集的善款除去醫療費用等還剩余14萬余元。關于這14萬的去向,為余某籌集善款的當地稅務局與余某的父親產生了矛盾糾紛。當地稅務局認為其資助的目的已達到,余額也不能在繼續支付,而余某的父親卻堅持說其有這筆善款的繼承權,為此,余某的父親將稅務局告上了法庭。經大院審理后認為,稅務局籌集的善款主要是為了給余某本人治病,由于余某死亡,善款的目的達到,所以善款余額不屬于余輝的個人財產。而在二審判決中,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卻認為其屬于余某的個人財產,其父有權利繼承。當地稅務局上訴到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如何定性尚未有明確的答復。
就本文作者的觀點,贈與與捐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此案中,籌集的善款是稅務局發起而得到的,其目的在于救助余某這個白血病人,并不存在余某直接向捐款單位或個人表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若無地方稅務局發起的籌集善款的活動,就沒有這些善款。所以不能只片面地強調余某是接受捐贈的特定主體,而忽略了捐贈人之所以捐贈的前提和目的。
社會上還存在著詐捐、騙捐的行為。2015年9月,網上流傳著一個視頻:一個名叫李某的姑娘,在晚上九點多,騎電瓶車回家路上看到有兩只狼狗追咬一個小姑娘,李某便停下電瓶車試圖趕走狼狗但不幸兩只狼狗都來撕咬李娟,咬的李某身上基本沒有剩下完整的肌肉組織,有的地方甚至能清楚地看到骨骼,為此李某的男友張某便呼吁大家救助這個可愛善良的姑娘,然而,事情的真相是李某并不是為了救人而被狗咬傷,而是被其自家養的'狗咬傷。原來這竟是張某為了獲得大家的同情為李某籌集手術費而撒下的謊。目前,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警方拘留。此案又涉及到一個問題,對于詐捐、騙捐行為其在民法上的性質是什么,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很明顯的,張某為了籌集資金而編造了女友為救小女孩而被狗咬傷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民法上的欺騙,其采用欺騙的方式讓社會各界好心人士為其女友捐款高達80多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當然,其目的是好的,但他的這種善意的主觀目的與他的犯罪構成不存在任何關系,只可以作為量刑的法律依據考慮。
我國法律規定,受益人應當將所受到的資金用以實現捐贈人的意愿,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也有定期向捐贈人公開其資金的使用狀況和資金流向。捐贈人與收益人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贈與關系,捐贈人具有撤銷權和訴權。當發現公益組織或者受益人沒有遵守約定病按照約定來支配這筆資金,捐贈人有權利追回這筆資金或者用將其作其他用途。當公益組織或者受益人沒有按照捐贈人的意愿使用捐贈的善款,捐贈人有權撤銷這筆資金,享有撤銷的權利。捐贈人還可以對沒有按照其意愿支配資金的公益組織或者受益人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實際合同的義務。
社會公益的捐贈、慈善機構還存在其他的各種問題,這些問題如果沒有具體的制度和法規來規范,很容易造成混亂,違背了慈善機構產生和存在的初衷,在此基礎上,必須加快完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在立法過程中,要確立使捐贈人的知情權、撤銷權、訴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使更多的人能夠產生意愿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蛋糕”,也使更多的人能夠在這“大蛋糕”上分到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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