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民法保護研究論文
隱私權為現代社會中新興的一種人格權利,它已經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但是也遭受著大量的侵害。而為使人們對隱私權有一個全面的理解,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重點對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制度的有效對策。希望可以為讀者提供更多有價值的借鑒。
一、概述
自隱私權概念被提出之后,學者對此項內容的研究卻從未停止過。事實上,隱私權涉及到很多學科的知識,如:政治學、法理學、倫理學等,這樣一來,不斷擴展了隱私權內涵與功能,進而使得隱私權保護由單一國家發展到被多個國家所應用。而建立隱私權保護制度的前提條件是需要對隱私權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當前,大多數學者通過對國內外對隱私權立法保護的對比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進而探索出隱私權立法新趨勢,找出當前國內隱私權保護存在的諸多不足問題,并且及時制定有效對策予以完善,這對我國建立完善的隱私權制度產生積極影響。
和國外相比較來說,我國對隱私權探究發展相對較晚。在1987年之前,國內學者并未發表過關于隱私權的
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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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近幾年來,國內學者對隱私權探究引起了足夠的關注,并且又提出了諸多自己的觀點。通過研究分析,關于隱私權的界定,研究學者大多數都是由隱私權內容、功能、主體等多個方面開始著手的。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不同學者對隱私權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對隱私權特性進行詳細闡述,然而,學者對隱私權大部分都是通過描述或者是列舉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界定的,難以將隱私權的內容涵蓋的更加全面,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范圍過寬或者是過窄,例如:在“控制說”把隱私權規定為社會“基于憲法”基礎上而確立的權利。盡管此種界定對隱私權屬性予以指出。但是,關于隱私權界定卻十分僵化,將隱私權只簡單界定在侵犯憲法權利范疇內,因此,對隱私權規定十分狹窄。其二,對隱私權保護主體認定的科學性比較欠缺,例如:有學者把死者也劃分到隱私權主體范圍之內。事實上,對死者隱私保護,根本目的是為保護生者尊嚴與利益,因此,死者并不屬于隱私權的一個主體。其三,隱私權保護的結構與功能并是不十分的完善。例如:有學者認為隱私權的.功能只涉及到不公開權,但是,對于隱私權功能在除了隱瞞外,還包含占有與使用等各種權利。
然而,在作者看來,對隱私權界定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依法對個人或者是和公共利益無任何關聯的個人信息、生活等進行自由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利。
二、關于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隱私權保護主要包含個人的尊嚴,并且又是一個人生命當中值得珍惜的一重要內容,但是,在和他人分享之后,便失去隱私權保護的最初意義。因此,侵犯他人隱私權,便相當于剝奪他人生命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東西。而在作者看來,人文思想在我國獲得全面發展和普及,使得全民素質得到全面提高,這就要求法律應該將個人權利與自由列入到立法范疇之內。只有逐步健全隱私權的保護機制,才可以將全面隱私權保護意識予以提高。這就要求我國的司法機構,在具體實踐當中,必須做到有法可依,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也可以說,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隱私權保護法律,成為我國隱私權保護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另外,在建立完善的隱私權保護法律后,為隱私權使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與支持,這對隱私權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針對隱私權特點,大量學者都對其進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但是,所得到的觀點是完全不同的。在作者看來,隱私權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主體限定性。
隱私權的形勢主要針對的是人。而這里的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針對法人、死者等來說,都不會享有此權利,另外,由多個自然人構成的群體同樣也不會享有這種權利。這主要是由于隱私權出現與發展的前提條件是結合自然人對精神層面的利益需求的。近年來,學術界又出現了多種新概念,如:共同隱私、群體隱私等。但是,在作者看來,對共同隱私持有贊同意見的學者來說,他們都是結合實際生活所引出的共同隱私權概念,從表面上分析,較為合理,但事實上,卻存在很多不妥。例如:在共同隱私權中,其主要至少為2人,而其本質都做是針對每個個體來說的,所體現出的主要是個體尊嚴,因此,所涉及到的也都是每個個體隱私權。所以,在作者看來,隱私權主體即為自然人。
(二)自控性。
隱私權的這種自控性質的是行使隱私權的主體對個人隱私享有維護權、公開權以及利用權等權利。每一個自然人都對隱私信息都維護與處置的權利,當個體信息在產生錯誤時,權利人可以行使其權利要求進行更正。而當他人侵害隱私權時,權利人可要求采取一定手段進行救濟,可以向侵權人要求禁止散布個人隱私;對形式隱私權的權利人來說,有權決定將何種資料予以公布。另外,自然人對隱私保護享有公開的權利,這就要在法律與道德所允許的范圍之內,權利人有權對自己的信息選擇在何種條件與何種范圍中公開隱私信息,也就是說個人隱私能夠在法律范疇之內由權利人對其進行自由處置。然而,當權利人在公開自己隱私時,不可以違反我國所頒布與實施的相關法律。
三、隱私權保護立法現狀分析
隱私權民法保護方式主要有兩種,其一是直接保護式;其二為間接保護式。其中,直接保護對隱私權侵害救濟是十分有利的;而間接保護方式由于在訴訟中不方便,再加上,實體中又確實可以直接利用的法律法規,因此,難以得到快速的救濟。當前,有些國家對隱私權的保護依然是以間接保護為主的,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立法過程中,未將隱私權作為人的一項獨立人格權,所以,不能進行直接保護。
當前,在我國,并未建立一套完善的隱私權保護制度,再加上,有關執法人員的隱私權保護意識偏低。而到了2002年,《民法草案》開始確立,其中,在草案當中已經明確指出對人格權實施的保護,尤其是將隱私權保護納入到人格權當中,這直觀的反映出國家對人尊嚴與價值的尊重。對于隱私權來說,主要指的是對個人的主體性與獨立性的價值維護,如果濫用隱私權會影響到他人以及社會利益。另外,在實踐過程中,隱私權運用受到多種因素的限制,這會對沖突情況下的隱私權行使產生巨大影響,并且這和實際生活極不相符,因此,國家要對隱私權保護和限制因素的影響引起足夠的關注。現如今,我們生活在一個文明時代中,將隱私權納入到法律范疇內既是我國法治建設的根本需求,又是完善公民權利的內在需求。并且,今后對隱私權保護又會提出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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