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調查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論文
一、審前調查的目的和作用
1.內部審計的定位。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將內部審計定義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和評價組織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以促進組織完善治理、增加價值和實現目標。”準則明確了內部審計在提升組織治理水平,促進價值增值以及實現組織目標中的重要作用,將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全面貫徹于整個準則體系中,強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全面關注組織風險,以風險為基礎,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業務。
2.審前調查的目的。審前調查是審前準備階段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包括立項需求調查和項目審前調查。立項需求調查指立項前調查審計需求,初步選擇審計項目,對初選審計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確定備選審計項目及其優先順序,評估可用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項目,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項目審前調查是指在下發審計通知書之前,就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和重點,到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調查了解基本情況、外部風險及目前企業存在制度層面等問題以掌握第一手資料的一項活動,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資料,確定被審計單位風險管理水平、關鍵控制點和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縮小審計范圍,確定審計重點及應對措施,為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提供依據。
3.審前調查的作用。開展審前調查,一是為制訂審計實施方案提供素材,制訂好審計實施方案,是搞好項目審計的基礎,而做好審前調查,又是制訂好審計實施方案的基礎。二是通過數據分析,發現管理的薄弱環節,針對薄弱環節確定審計重點,為后續審計提供方向指引。三是審前調查工作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審計實施方案的.優劣,審計實施方案如果編制到位,內容針對性強,在現場實施過程中,可使審計人員少走彎路,減少現場工作量,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重視審前調查也是國際先進國家的審計慣例。
二、審前調查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內部審計工作發展不平衡。現階段,審計管理體制機制與公司發展的要求不完全匹配,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與審計發展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審計工作與公司治理和現代企業制度、國資委確定的內部審計工作目標、公司發展對內部審計的期望等相比,仍存在一些差距:一是部分單位和領導干部對審計的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內部審計獨立性沒有得到有效保障。二是科學審計理念還沒有完全成為廣大審計人員的自覺行動,審計隊伍整體素質還有待提升,隊伍的知識結構和業務能力還有較大差距,部分審計人員對復雜管理活動的審計能力不足,揭示系統風險和體制機制障礙的能力還有欠缺,服務于公司發展大局的能力不夠強。三是內部審計“雙向負責”和“雙重管理”機制未有效建立,總部對地區公司審計力量的統領與管控作用較弱,審計計劃、資源整合、組織實施、內部管理等都需要進一步完善。四是審計人員力量配置分散、不合理,整體監督合力發揮不夠,面對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更為突出。五是技術方法和審計手段還有待改進,審計信息化建設和數字化審計方法的推廣應用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大。
2.審計業務管理不順暢。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審計流程冗長,內容繁雜。二是審計結果未能實現預期的審計目標,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不夠深刻,查證的問題浮在表面,未能揭露問題產生的深層次原因,也未能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建議,審計結果與領導預期相差較大。三是為了確保審計項目的順利實施,審計項目從前期立項到終結,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但是產出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審計投人與產出不匹配。四是現場審計工作強度大,除了審計質量要求嚴格外,也反映出審前調查工作不充分,導致編寫的審計實施方案重點不突出、針對性不強,難以給現場審計人員提供指導作用,影響審計現場工作質量和效率。五是由于現場審計階段問題查證不深、證據不充分、溝通不及時等原因,導致審后階段補充取證用時過長。
3.審計項目立項風險評估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缺少風險評估標準和有效的技術分析手段。在審計項目立項過程中,內部審計雖然關注企業的風險,強調以風險為導向進行審計項目計劃編制,但由于缺少具體明確的規定和標準,缺乏科學有效的技術方法和手段,加之審計計劃編制人員認知程度及專業水平的差異,確定的審計項目計劃未能準確把握企業經營管理風險,造成風險評估結論的指導作用弱化,難以實現內部審計為企業價值增值的功能。二是確立的項目未充分利用相關部門風險管理成果。
公司制度規定和要求體現以風險為導向的管理理念,但審計項目立項需求調查時,未從公司內部控制和業務活動層面風險數據庫、反舞弊風險數據庫、法律風險數據庫等取數并分析和利用相關部門的風險管理成果。
4.項目審前調查不充分。項目審前調查受各種因素制約,不同單位對審前調查重視程度不一樣,不同層次審計機構對審前調查的依存度不一樣,造成審前調查工作參差不齊,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單位未開展審前調查。認為對被審計單位對較熟悉,審前調查費時費力,不需要做審前調查;習慣傳統審計模式,靠經驗審計,未對審計實施方案予以重視,認為審前調查可有可無、作用不大。二是部分單位審前調查準備工作不足。部分單位審1沒有制訂審前調查方案,調查內容、方法以及收集資料由審前調查人員隨機確定,存在隨意性和盲目性。三是部分單位審前調查深度不夠。審前調查對不同的審計項目要求達到的目標和審計方法缺乏深人研究,只是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財務收支等信息,未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流程、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做深層次調查,造成調查重點不突出,審計實施方案中的具體目標不明確,不能夠確定明確的審計步驟和審計方法。
四是審前調查工作不規范。審前調查工作結束后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和統一標準,因此也未能形成內容翔實的審前調查報告。五是數據分析工作不夠深人。目前審前調查過程中雖然收集了被審計單位部分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并做了一些數據分析工作,但由于對其業務流程不熟悉以及數據分析技術方法落后等原因,未能對相關數據進行系統分析,數據的分析工作不深人,容易遺漏審計線索,降低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shiyongwen/263536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