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營改增后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研究論文
摘要: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后,營業稅這一地方稅收主體稅種將退出歷史舞臺。對地稅部門來講,如何更好地做好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稅種的征管工作成為當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課題。本文就營改增后如何加強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問題進行了探索,分析了北京市房山區股權轉讓個稅征管現狀,指出了當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意見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管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日趨活躍,自然人股權交易行為越來越頻繁。按照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股權轉讓個稅政策還比較陌生,加之個人股權轉讓行為隱蔽性較強,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普遍。因此,稅務機關應將股權轉讓列為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積極探索征管工作新機制,強化股權轉讓個稅征管力度。
一、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依據和含義
為做好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2011年先后下發三個規范性文件,即:《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
三個文件從納稅申報主體、納稅申報期限、價格明顯偏低判定、價格明顯偏低價格核定方法、后臺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漏洞。但在細節上,特別是在申報主體、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是否有正當理由的判定及核定方法上尚存在很多問題,給基層稅務機關準確執行稅收政策帶來了難處。
為進一步規范股權轉讓所得征納雙方涉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在2014年對上述三個文件進行了整合和完善,制定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67號公告”),重新構建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框架。
其中,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指,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加強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營改增后個人所得稅主體稅種地位逐漸凸顯
近年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收入也隨之日益增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市場經濟、收入分配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逐漸成為我國占主導地位的稅種。以房山地稅局為例,從2011年以來個人所得稅占全局總收入的比重看,大部分年度占比在10%左右。全面推廣營改增后,由于營業稅的退出,各稅種占總收入比重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個人所得稅比重較營改增前有較大提高。以房山地稅局為例,剔除營業稅后個人所得稅占總收入比重提高均在5個百分點以上,其中2015年提高了8、7個百分點,達到21、4%,主體稅種地位進一步凸顯。
(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逐漸成為個稅的重要支撐
2014年,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放松了對市場主題準入的管制,降低了準入門檻。公司注冊由實繳制變更為認繳制后,公司注冊流程簡易化,導致公司注冊戶大幅增長,股東數量大量增多。同時,隨著企業改制以及股份制企業的大力發展,個人直接參股或者通過職工持股會參股的情況越來越多。股權轉讓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模越來越大,成為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支撐。
(三)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亟需完善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投資渠道的多元化,個人股權轉讓行為越來越普遍,轉讓形式也越來越復雜。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隱蔽性較強,加之我國目前個人信用制度并不健全,現金交易大量存在。稅務機關無法全面了解個人的收入、納稅情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稅款流失。現行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已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不斷完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提高征管水平,已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任務。
三、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計稅原值難以確認
一是原值確認依據問題。自從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對于股權轉讓原值的確認,特別是轉讓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如何確認其取得股權的原值,也就成為了征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二是股權轉讓價格偏低正當理由的確認。67號文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xx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在實際操作中,可低價轉讓的有效文件無法確認,基層稅務機關執行起來,難以掌控。從企業章程規定就可以實現內轉,企業就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相關協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易發生虛假申報,基層稅務機關執行難度比較大。
(二)稅源信息難以及時掌握
影響個人轉讓股權價款的因素很多,加上個人轉讓股權的行為具有隱蔽性、轉讓形式多樣性的特點,因此,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源信息很難進行核實。如:轉讓方與受讓方(尤其受讓方也是自然人時)簽定虛假的股權轉讓協議時,稅務部門無從查證,也無法引進第三方信息調查。
(三)稅款扣繳難以落實
《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但由于股權變更形式多樣、內容復雜、政策性強,有的轉讓雙方均為自然人,稅款扣繳很難以落實到位。一是原股權成本難核實。由于扣繳義務人難以判定轉讓方的原股權成本,會要求轉讓方進行提供,但這對轉讓方來說涉及到商業秘密或隱私,可能不愿提供,轉讓方也不相信受讓方能及時向稅務機關繳納所扣稅款,因此,股權轉讓方被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較少。二是股權變更難追繳。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稅款,而當轉讓方離開發生股權變更所在地時,使得稅款追繳難度加大,特別是扣繳義務人為跨區縣、跨省的,監管難度就會變得更大。三是后續收入難監管。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后取得的后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后續收入的監管難度比較大,不能有效保證稅款入庫。
(四)相關報表難以核實真偽
從以往辦理個人股權轉讓事項中可以看出,存在很多疑似虛假申報的問題。如:審核后有稅款,納稅人提出財務報表或資料有誤,要求調整報表或資料,調整后有稅款變為無稅款;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期初數和期末數差額較大;納稅人往年申報情況與提供資產負債表內容不一致等。在納稅人沒有按月上報相關財務報表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無法查證相關報表的真實性。加上由于目前個人股權轉讓全部在辦稅服務廳進行集中辦理,窗口人員對被投資企業情況不了解,發現疑似虛假申報也沒有對應的管理辦法,只能要求納稅人如實提交資料。
(五)對追繳稅款沒有強制手段
納稅人到稅務機關進行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申報時,發現轉讓后需要繳納稅款或繳納稅款較多,納稅人就不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但工商部門可直接變更。由于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人為自然人,無法將稅款轉為欠稅,稅務機關無法進行追繳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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