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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作為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應急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等多個方面。我國的應急管理系統( 體系) 建設起步不久,實踐經驗和理論積累都比較有限。同時受體制、文化和環境等因素的制約,國外的研究成果和經驗往往很難直接應用于我國應急管理實踐。自2003 年“SARS”疫情之后,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以“一案三制”為核心的應急管理體系。其中,“一案”是指應急預案,“三制”分別指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和法制。當前我國業已形成以“一案三制”為基礎的多層次、多部門、多災種的應急管理體系[1].“一案三制”中的四個要素: 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既是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又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們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共同組成復雜的應急管理體系[2].
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是應急管理的一個下位(下屬) 概念,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系統既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統的一個子系統,也是城市應急管理系統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我們可以把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系統看作是由城市道路交通應急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應急管理機制及應急管理法制組成的一個復雜系統,這個復雜系統又依附具體的城市,受該市道路交通基礎設施、歷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約束。本文在分析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現狀、相互關系和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現實可行方法,以促進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系統發展。
1 我國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一案三制”的現狀
1. 1 城市道路交通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指在風險分析和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或事故,事先制定的應對處理方案或措施[3].2006 年 1 月 8 目,國務院發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4],隨后陸續發布了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等專項應急預案。根據2006 年7 月《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5]所提出的要求,在“十一五”期間,我國要建成覆蓋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自此后應急預案的制定開始風生水起,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一些企事業開始了一輪制定應急預案的高潮。截至“十一五”末的 2010年,在全國范圍內,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數量規模己達240 萬件[6].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我國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 區域) 應急預案、基層單元( 企事業單位) 應急預案以及重大活動應急預案[7].一般涉及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的預案主要由城市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及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城市總體應急預案是綜合性預案,是一個城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整體計劃、規范程序和行動指南,從各個城市制定的總體預案來看,幾乎都有專門關于“交通運輸保障”的內容。專項應急預案是協調性預案,是為應對某種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計劃、方案和措施。一些城市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中,已經出現專門的道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如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道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8]、《北京市雪天道路交通保障應急預案》[9];上海市頒布的《上海市處置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10]等。也有一些城市針對一些重大活動制定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如北京市制定的2008 北京奧運交通應急預案。
1. 2 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
應急管理體制也可稱為行政應急管理體制,是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是指應急管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也就是綜合性應急管理機構、各專項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各地區、各部門的應急管理機構各自的法律地位、相互間的權力分配關系及其組織形式等[11].應急管理體制主要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各種應急管理主體的角色、地位、組織形式和相互關系; 二是各種應急管理主體權力與職能的設定和分配[12].美國聯邦應急管理署( FEMA) 在 2008 年的國家響應框架( nationalresponse framework) 的應急支持功能第 1 號附件 -交通運輸附件[13]中規定,從聯邦層面,交通應急管理的責任主體和協調者是聯邦交通運輸部,協作機構包括聯邦的農業部、商業部、國防部、能源部、國土安全部、內政部、司法部、國務院、總務管理局及美國郵政總局。在城市范圍內的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一般是以當地交通運輸機構為主導,執法機構、應急管理機構、消防機構、應急醫療機構、危險物品承包商、車輛保險公司、拖車和清障公司以及媒體等協助的應急管理體制。
當今許多國家的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都類似于美國是以交通運輸部門為主導,其它相關部門、組織協助的管理體制。我國的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不同于美國等一些國家,直接受其上位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和城市應急管理體制的制約,形成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主導、其他相關部門協助的一種管理體制。
1. 2. 1 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體制
截至 2012 年底,我國大陸的城市總數達 657個[14].我國的城市種類很多,按人口、經濟規模等可以分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以下簡稱《立法法》)[15]還有“較大的市”這一提法,《立法法》所謂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這里的“較大的市”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該市市級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規,市級人民政府具有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權限的城市。城市按行政級別從高到低可以分為省級城市( 直轄市) 、副省級城市、地級市( 省轄市) 以及縣級市四級,我國的一些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16]有“設區的市”的提法,設區的市包括除縣級市以外的其他城市。2004 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17]第 5條的規定,公安部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我國當前涉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車輛管理、交通秩序管理、交通指揮疏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道路標志、標線及信號燈都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的,作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中樞---城市交通指揮中心,也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城市的交通、建設部門負責的“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一般只涉及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等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及公交、貨運車輛的調度管理工作。所以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可以歸納為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主導,城市的交通、建設、城管等部門協助的管理體制。
1. 2. 2 我國的城市應急管理體制
在城市應急管理體制建設方面,南寧、上海、廣州、成都等城市先后根據不同的需求狀況和城市規模,分別建立不同模式的應急管理體制,目前已形成四大基本應急管理模式: 分別是“統一接警、統一處警模式”,南寧市是采用該模式的典型城市; “統一接警、分布處警模式”,上海市采用的是該模式; “分布接警、分布處警、大警協同模式”,廣州市采用的是該模式; “統一接警、分布處警、大警協同、資源共享模式”,成都市采用的是該模式[18].
1. 2. 3 我國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
從上述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體制和城市應急管理體制的分析綜合來看,我國除以南寧市為代表的少數城市采取“統一接警、統一處警模式”的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由市應急聯動中心統一管理、指揮、決策外,其他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體制,都是以原有職能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為主導,相關部門( 通常有交通、建設、消防、衛生、環境、氣象部門) 協作,在整合條塊關系的基礎上形成統一指揮、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應急管理模式。
1. 3 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
應急機制是指在突發事件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中,采取的各種制度化、程序化的應急管理方法與措施,應急機制具有固化性、規范性、累積性、綜合性和發展性的特點[19].盡管突發事件具有不同程度的不可測性、多變性,但人類通過不斷試錯仍能逐漸發現規律并掌握一定的行之有效的方法,這些方法經過進一步的檢驗被積累、沉淀下來被當作人類對抗突發事件的寶貴經驗法則,又通過法律規范、行政規則、工作慣例等不同方式相對固定下來,便形成了應急管理機制。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機制涵蓋應急管理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善后恢復與重建各個階段,在應急管理各階段主要涉及的應急管理機制如圖 1 所示。
1. 4 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法制
應急管理法制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制定或認可的,處理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公民權利之間復雜社會關系的法律原則和規范的總和,它是常態法制的必然延伸[20].應急管理法律規范是一個國家在非常規狀態下實行法治的基礎,是一個國家應急管理的基本依據,也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和法律學科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制定完善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是政府依法實施應急管理的基本保障。
我國當前并無專門針對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的立法,關于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的法律規范散見于各級各類法律規范中。《突發事件應對法》[21]第 49 條應急措施中有關于“交通管制”的提法,《道路交通安全法》[17]第 40 條規定: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許多城市的地方性法規也都有關于交通管制適用條件及管制方法的規定。公安部曾在 2008年 12 月頒布實施《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程序規定》[22],該程序規定雖然是直接針對高速公路的,但對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也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價值。總的看來,當前我國有關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的立法主要是集中在交通管制等應急處理措施上,并未形成覆蓋城市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全方位、全過程的完整法律規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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