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經濟生活中一定程度上出現了信用危機,主要表現是:企業任意逃廢銀行債務,銀企關系陷入信用危機;企業間“三角債”眾多,商業信用呈萎縮狀態;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證券市場違規現象層出不窮;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消費領域信用令人憂。治理措施是用法律和道德的整合力量構建信用市場體系。
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經濟活動中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的行為和現象。市場秩序混亂,信用缺失,坑蒙拐騙,假冒偽劣。這些現象擾亂了商品交易秩序和貨幣交換關系,加大了市場交易成本,嚴重制約了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
一、經濟轉型過程中信用危機的表現
(一)大量企業任意逃廢銀行債務,銀企之間陷入信用危機。
一些企業通過不規范的破產、分立、承包、租賃、多頭開戶、收入不入賬等方法,千方百計逃廢債,嚴重損害了銀行等債權人利益。據統計,截至2000年末,我國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開戶的改制企業62656家,貸款本息5792億元,經過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改制企業32140戶,占改制企業的51。29%,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851億元,占改制企業貸款本息的81。96%。企業惡意逃廢債務,致使銀行慎貸,企業難貸,銀企關系陷入信用危機。
(二)企業之間相互拖欠,商業信用呈萎縮狀態。
企業間的“三角債”居高不下,已成為經濟運行中的一大頑癥。我國企業80%以上受“三角債”困擾。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企業間的逾期應收賬款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達5%以上,且呈逐年增長勢頭。涉及信用的經濟糾紛、債權債務案件以及各種詐騙案件大量增加。1998年各級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為289萬件,約占各級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由于信譽缺乏,企業間的商業信用極度萎縮,1997年商業票據發生額為4600億元,僅相當于當年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6。1%。
(三)上市公司信息失真,證券市場各種違規現象層出不窮。
不少上市公司視股市為圈錢的場所。一部分上市公司通過作假財務報表獲得上市資格,目的就是圈錢;上市后,或大搞關聯交易,或加快應收賬款的增長,或調增營業外收入,通過虛假盈利,獲取配股資格,導致股市信息失真,部分上市公司失信。市場中介組織信用匱乏,資產評估事務所、資信評估公司、會計審計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在執業過程中普遍存在嚴重的作假現象和欺詐行為。
(四)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消費領域信用令人堪憂。
市場上假冒商品橫行,屢禁不止。據估算,我國制假經濟的規模高達1270多億元,國家為此平均年損失稅收250億元。全國283家名優企業中31。76%的企業被假冒產品侵權,650種產品被偽造,商業欺詐已滲透到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
二、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市場經濟秩序混亂,不講信用,從歷史上看,是所有經濟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種丑惡現象。分析我國失信現象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經濟利益驅動,這是市場秩序混亂的直接原因。
在造假失信的背后,都有著遠遠高于誠實勞動、合法經營的巨額利潤。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場主體的根本動力,在以不正當手段可以獲得巨大利益,懲罰又弱的情況下,某些人就敢冒風險去欺詐交易對方。
(二)道德衰敗。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美德,重義輕利也是儒家傳統經營理念的基礎之一。但是,隨著經濟的商品化、市場化,道德教育落后、軟弱,這些美德被侵蝕,一些人受經濟利益驅動,就喪失了天良,損人利己,甚至不擇手段,掠奪消費者、國家、社會的利益或成果,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蛆蟲。
(三)法律約束力軟弱、懲罰機制缺乏。
與市場經濟浪潮的迅猛發展相比,我國立法、執法明顯滯后,涵蓋面較窄,特別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約束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缺乏實施細則,一遇到具體經濟糾紛,便無法可依,或者司法人員的素質低,有法不依,執法不公。這也助長了某些人的違規失信行為。
三、用法與德的整合力量構建市場信用體系
法律和道德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都是維護社會秩序、規范人們思想和行為的重要手段,它們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促進。道德是自律,法律是它律,法律以權威性和強制力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道德以其說服力和勸告力提高社會成員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在構建信用體系中,法律和道德缺一不可,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整合力量才能實現標本兼治。
盡管法律與道德存在著內在的相關性,但自法律從道德中分化出來,法律與道德就各自遵循自身的規律向前發展演化,正是緣于法律與道德的這一差異,才產生了二者整合以發揮最大效用的問題。
道德與法律的相互促進作用表現為:道德確立的基本價值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為執法守法奠定了社會心理基礎。但同時,道德由于自身的自覺自律性易導致其缺乏普遍有效性,因而道德約束需要道德之外的權威的支撐。任何形式的規范,都必然以一定的強制力的存在為前提,以保證其真正起到規范人的行為的作用。
從個體道德活動機制看,個體道德品質的形成要受到包括法律制度和一定的社會環境的制約與影響。個體的道德觀念,能否成為道德實踐,取決于客觀的社會環境對道德主體的道德意志的制約。所以沒有法律的外在強制,在存在多元復雜利益關系的市場經濟社會中,個體道德的自律就只能成為偶然現象,而奠基于偶然現象的道德建設是不會取得多少實效的。
法律規范不僅包含著相應的倫理精神,而且許多法律規范和道德的普及,通過嚴格執法可以弘揚一定的道德精神;法律的強制力可以用來推行和維護一定的道德規范,構成一定的道德規范的保障和補充。
因此,必須依靠德與法的整合力量才能實現社會主義信用秩序的形成固和發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信用問題離開法律制度的強制性制約,就會變得沒有保障。法律約束是構建中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沒有法律的威懾力,信用體系也就無從談起,但是法律制裁并不就是失信懲罰機制的全部內容,而只是比較極端的懲戒手段。建立市場經濟秩序,它律是重要的,但又是有限的,根基還在于培育守信的靈魂:明禮誠信。
信用的約束機制主要是通過道德來約束,失信者的損失主要是名譽損失。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都是以無限重復博弈為假設,所以不敢破壞相互承認和遵守的互利互惠交易準則。
發達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道德約束可以分為直接道德約束和間接道德約束。直接道德約束主要表現為對個人名譽、形象等的影響,以及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價值觀念,是非標準的取向。間接道德約束是交易者失信行為引起對其評價改變后對社會各方面的反應,主要表現為經濟性質的處罰,使失信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因別人對其不信任而加大經營成本,造成企業生存和發展危機。
道德約束中,間接約束為標,直接約束為本,只有通過法律的`震懾和直接道德約束的制約,才能調整信用的價值心理層次,使人們認識到失信這一短期行為帶來的總效應為負而不為正,反復的交易實踐使交易者自己認識到只有誠實守信才能獲得最大的長遠利益。這樣,既可以減少通過法律規則來約束交易者行為而支出的成本,也可能強化契約精神、誠實守信的價值觀念和社會道德秩序,達到治本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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