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世界各國的競爭日益白熱化,在競爭中各國也越來越依賴于科技創新,激勵科技創新成為了世界各國増強國家綜合國力的戰略選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發展科技,是擺在我們面前刻不容緩的任務。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科技創新又是有著緊密聯系的制度,加之我國成為WTO成員之后,依據WTO規則的要求,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關于科技創新的保護制度是亟待發展的部分,筆者試從科技創新的內涵、知識產權的含義角度探討兩者之間的關系。
一、科技創新的內涵
1.科技創新的含義
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18世紀中期到19世紀30年代的蒸汽革命,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電力革命以及20世紀50年代開始的新科技革命都是典型的科技創新。總結這些實踐,有學者這樣表述科技創新,它是科學技術活動領域的創新,是科學技術的進步與革新,就是要在科學前沿研宄和高新技術領域不斷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并通過新思想、新知識、新技術的產業化和市場化創造新的經濟價值。科學技術的本質在于創新。”科技創新包括科學創新與技術創新。科學創新,是探索事物本質和規律的創新,其直接目的是認識客觀與主觀世界,追求真理,解釋世界是什么和為什么的問題;技術創新,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創造新工藝!新技巧、新方法、新手段及新產品的活動。兩者沒有絕對的區分,在實踐中這兩者往往都能在經濟發展中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樣兩者也都是法律在知識產權領域所關注的內容。
2.科技創新的特征
現代的科技創新具有以下特征和趨勢:1)大量出現迅速淘汰型、互補型與跳躍型的技術創新;2)改造型的科學創新趨向于用更新型的科技創新來替代;3)多數發展中國家從以引進型為主體的科技創新發展到以消化獨創型和出口型為主體的科技創新;4)科技創新的生產類型具有從大量生產到成批生產以至單件生產類型的反趨向;5)科技創新的重點從勞動密集型企業發展到資金!技術密集型企業以至風險密集型企業。
二、知識產權的內涵
1.知識產權的含義
一般地認為,知識產權一詞來自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我國臺灣地區譯為‘智慧財產權”日本譯為“知識的所有權”我國大陸自70年代以來多數譯為‘知識產權”現己為學界普遍采用,并為公眾所接受。依據通說,知識產權指法律規定的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在科學、文學、藝術等領域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利,民事權利。但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還是人身權?學者一般也將其劃歸為財產權[3](P79)。對于知識產權的范圍,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包括人類所創造的一切智力勞動成果。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知識產權應包括以下權利: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制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8)-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由于該公約第16條明文規定了“對本公約,不得作任何保留”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己對上述關于知識產權的定義表示接受。
2.知識產權的特征
(1)無形性。無形性是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點,它是指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成果。知識產權的載體可以是有形的有體物,如圖書、光碟等,但知識產權保護的卻是其承載的內含--在其中的智力信息。
(2)專有性。知識產權是專有權,以獨占實施權利為核心內容。知識產權作為專有權,與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即這種權利為權利人專有,權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妨礙或侵犯,未經權利人同意不能實施或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3)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效力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在法定期限內發生效力并且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法律保護。
(4)地域性。知識產權保護的空間范圍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原則上只在該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受到該國法律的保護。
(5)法定性。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具有法定性。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三、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科學技術的發展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的前提,同時又是直接調整充實、完善知識產權內容和體系的原動力。反之,在法制社會里,合理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直接保護和促進科技的發展。故而,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制度有著特殊的密切的關系。
1.技術創新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上,科技直接帶動社會的進步。由于技術創新的推動,也使得知識產權制度不斷獲得發展和完善,可以說知識產權制度是科技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是一種激勵和調節的利益機制。世界上己有170多個國家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隨著高新技術的快速發展,技術創新成果多處于科技前沿且多樣化,比如20世紀90年代發展起來的微電子技術、網絡化技術、生物工程技術等,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從傳統的專利、商標、版權擴展到包括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植物品種、商業秘密、生物技術等在內的多元對象,這使傳統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面臨著高新技術快速發展而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尤其是在由數字化技術以及網絡化技術影響形成的數字環境中,知識產權面臨更新更大的挑戰。只有科學地解決這些新問題,改革知識產權制度,保護不斷產生的新技術,21世紀的技術創新活動才有良好的支撐條件,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才能再上一個臺階。在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經濟時代同時也意味著是一個知識產權的時代。
面臨高新技術快速發展,世界各國正在加緊研宄新技術帶來的新問題,加速對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和修改,逐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從而使知識產權制度為技術創新成果提供充分而不過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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