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生關系問題分析及對策論文
論文關鍵詞:

高等學校 校生關系 法律關系
論文摘要:
筆者以構建和諧校生關系為出發點,探討了依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關系的法律依據、戰略選擇及調整措施。在此基礎上,提出高校主動維護大學生權益的具體途徑,力圖為高校依法教育管理學生、構建和諧校生關系提供理論依據和實踐參考。
構建高校和諧校園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校快速、協調、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和諧校園應是校園內各群體利益協調、各種關系和諧共處的校園。構建高校和諧校園是一個系統工程,高校存在并發展的重要目標就是培養社會所需要的大學生,因此,和諧校生關系是和諧高校各種關系中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現狀
在我國計劃經濟體系下,高校是政府的隸屬機構,高校對學生的管理是代表政府進行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是完全的管理關系,學生學習的所有費用由政府承擔,就業由學校代表政府進行分配等。隨著高校自主權的逐步落實,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也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目前,校生關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管理關系和民事關系。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表現為: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權和日常管理權。其中,學籍管理權包括高校對學生的入學與注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頒發畢業、結業及學位證書等權利。日常管理權主要指高校通過教育管理人員、教師等具體的教育教學行為對學生的日常行為進行管理,如對課堂紀律、宿舍衛生、學生文明舉止等進行管理的權利。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民事關系表現為:高校與學生在食宿等后勤服務、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生活設施、一般買賣交易等活動中所產生的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此外,學校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活動中侵犯學生的人身、財產權益時,學校與學生之間也構成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因此,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包括管理關系與民事關系兩個方面,由于高校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又以管理關系為主。
在管理關系中,由學籍管理引發的學生狀告學校的糾紛此起彼伏。當前,司法實踐中已多次將高校作為國家授權行政主體,而將其行使的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擴展了司法救濟進入學校的可能。但是所占比例甚少,絕大多數學生狀告高校的行政訴訟案件得不到受理。“現行國家法律對高等教育糾紛案件能否提起行政訴訟缺乏明確規定,加上理論界的不同認識,使得高校教育糾紛案件救濟無門,現實當中高校成了缺乏監督的特殊主體。”雖然如此,學生前赴后繼式的狀告學校的現象仍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內的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在民事關系中,由于大學生主體意識的加強和學生及其家長的`維權意識的提高,以民事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訴訟也日益增多。其中,由學生傷害事故引發的糾紛尤其值得關注。長期以來,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根深蒂固。因此,在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中,高校往往事倍功半,高校的合法權益也常被侵害。
二、高校依法處理校生關系的法律依據、困惑及調整措施
(一)依法處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
1.關于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
一方面,從學籍管理規定的出處看,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章“學籍管理”中,明確了學籍管理的事項包括入學與注冊、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與肄業等。由此可見,高校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是依據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章,而教育部規章是我國的法源之一,所以學籍管理是屬于以行政法為依據的行政執法行為。另一方面,從高校對學生所行使的學籍管理的內容及與之相關的學生的戶籍、人事檔案、公費醫療等管理權來看,都屬于行政事務范圍。因此,由學籍管理引發的糾紛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但實際上,《教育法》第42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1-64條規定:“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上述規定表明,關于學籍管理的糾紛,學生無權提起訴訟,只能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即學籍管理的糾紛被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而司法救濟才是最終救濟。目前,司法介入基本限于學籍的剝奪、學位的授予等有關學生受教育權方面。這種突破很有限,迫切需要立法保障。因此,筆者主張由學籍管理引發的糾紛應優先考慮通過學生提起申訴,對申訴處理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教育法制化的不斷深入,不久的將來,有關高校招生、學歷發放和取消學籍等方面的教育糾紛將被納入行政訴訟的范疇。《最高法醞釀將大學納入行政訴訟高校反對聲重重》一文對此作了精辟的論述:“知名行政法學專家、浙江大學副校長胡建淼教授警告,在這個問題上要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一方面應當告別高校管理不受司法監督之‘自由王國’,另一方面又要拒絕高校訴訟的‘全面開放’。高校行政訴訟只能適用高校之‘純行政性’行為,不能適用‘純學術性’行為。這是符合國際規則的。”那么,長期以來中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必將不再只是教育機構的內部矛盾,而成為接受司法監督和審查的社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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