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
甲方代理人: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
乙方代理人:
見證方:
見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 甲方將其擁有的坐落于北京市 區(縣) 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2、 出租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3、 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情況,由雙方在《物業驗收單》中加以說明。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該《物業驗收單》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二、 甲、乙雙方提供證件
1、 甲方提供:□身份證 □房產證 □戶口本
2、 乙方提供:□身份證 □暫住證 □工作證
三、 租賃期限、用途
1、 該房屋租賃期共 個月。自二零 年 月 日起至二零 年月 日止。
2、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內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租金共 元。
(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該房屋租金支付方式為: 。
五、 房屋修繕與使用
1、 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乙方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負責修復或給予經濟賠償。
2、 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但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甲方進行維修須提前七天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
3、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的前提下,可以對房屋進行裝修裝飾,但其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應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4、 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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