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空場地租賃合同條款,以供遵守。
第一條:租賃空場地位置、面積、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將(以下簡稱租賃空場地)租賃給乙方使用。租賃空場地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為壹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如乙方需續租,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后,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租金上調幅度與市場同期同行業上漲幅度一致。
第三條:空場地租賃費用及相關事項
3.1租金每年每平方米 元,年租金 元正。
簽合同時 (不含稅金) 3.2供電、供水、排污及其他為使乙方能夠正常生產,甲方必須保證以下幾點:
3.2.1有實際負荷10KW以上三相電供使用,自來水、照明電費用另計。
3.2.2由于廠房土地等產權問題引起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如導致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甲方應退還影響期間租金。
第四條: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設立空場地管理制度,安裝監控設施,專人看管。對乙方空場地內的貨物有妥善保管的責任。因空場地管理不善造成乙方貨物損失時,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賠償乙方損失。如屬盜竊性質,待司法機關處理解決。
2、 乙方責任:本租賃場地屬貨物儲存,嚴禁在場地內吸煙、明火的發生,如發現一次罰款壹仟元。未經甲方準許,不得存放污染環境、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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