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形式】
(一)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贈與人與受贈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口頭形式優點是簡便易行,廣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點是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尤其是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特點,法律又允許一般贈與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撤銷贈與,那么對贈與人就更難有約束力了,因此,口頭形式多用于小金額贈與。
(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贈與人以書面文字表達贈與內容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形式。書面形式具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且還有實體法上的效力,因此,貴重物品或數額較大的贈與,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三)公證形式
公證形式是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所訂立的一種合同形式。公證形式的贈與合同效力優于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只要贈與合同一經公證,就對贈與人產生法律上的強制贈與性,即合同公證后,如果贈與人反悔,不愿交付財產的,根據合同法188條規定,受贈人可依法要求贈與人交付。
(四)登記形式
登記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將合同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的方式轉移贈與財產而訂立的贈與合同。某些特殊的贈與財產,比如不動產贈與、一些注冊動產的贈與,其轉移按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
【贈與合同公證的形式】
贈與合同公證的形式,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以及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公證文書表現形式。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贈與公證細則》第4條第1款規定:“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 。”為此,本文就中國法律規章中贈與合同公證的一般形式提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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