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答!
贈與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
作為無償行為,立法者為贈與合同作出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例如,贈與合同雖原則上為諾成合同,但在贈與物權利移轉之前,除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之外,贈與人可在贈與物權利移轉前任意撤銷其允諾。受贈人忘恩負義的,即便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贈與人仍可依法撤銷贈與并取回贈與物;贈與人也不像出賣人那樣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各國立法還都規(guī)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損毀、滅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有這些,都體現(xiàn)了贈與作為單務、無償合同與典型的交易行為(如買賣、租賃)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制度差異。但贈與行為是否真的在任何意義上都是“無償”的?
古典理論揭示了贈與的有償性質
古典合同法理論從人類的社會行為中抽象出各個典型的交易關系并加以標準化,通過細密的法律規(guī)制來建構典型合同的體系。但在社會學的視野中,交換不限于“片斷式”的個體行為,也不限于確定的可折算成金錢的交換。在他們看來,契約包括所有人類的行動,經濟交換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也包括其他的互動行為。因此,每個具體的法律締約行為都只是廣義社會交換鏈條中的片斷而已。像贈與這樣的被傳統(tǒng)民法定性為“無償”的行為,其實并非真的“無償”,贈與人同樣可能存在著互惠的動機和需求。只不過這些需求被“不用支付對價或報酬”的外觀掩蓋了起來。他們真正追求的東西其實在合同之外。比如,各國法普遍允許贈與人可以撤銷對“忘恩負義”受贈人完成的贈與行為,其實就是承認贈與人對受贈人存在著廣義上的“交易”訴求。對此,日本著名民法學者大村敦志指出,贈與行為盛行于日本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但其目的并不相同。那些在各種節(jié)日進行的各種社交性贈與仍是互酬的,在社會學上具有“對待給付”的性質,從長期來看,受贈人必定要對贈與人提供的恩惠作出回報。只有那些向公益團體的捐贈,才屬于真正無對待給付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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