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開展
全球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是全球自然資源的日益枯竭和人類生存環境的急據惡化,長年累積的環境污染已不斷顯示出對人類的危害,人類意識到工業文明的進步不能以環境為代價。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導致環境污染最重要的原因,其對環境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一波又一波的綠色浪潮席卷全球,環保企業和環保產品日益受到人們的青睞,在環境方面有負面影響的企業逐漸失去市場,各國法律法規也對企業的環境責任做出明確規定,企業基于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的壓力,開始注重環境問題。要全面有效的解決環境問題,企業必須建立環境管理體系,而實施環境管理體系又需要環境審計予以監督和評價,企業實施內部環境審計勢在必行。企業內部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系統的主要組成部分,用以保證企業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環境標準和公司內部政策。我國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理論和實務的研究處于落后狀態,筆者現就國內外已有的環境審計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就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展開研究,從實際操作層面探討企業內部環境審計,試圖為開展企業環境審計提供有效的借鑒。
一、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內涵
企業內部環境審計誕生于20世紀60年代,國外有關企業內部環境審計的定義較多,主要觀點如下: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師在環境問題中的作用》中提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借此,管理部門可確定組織的環境管理系統在確保組織的經營活動符合有關規章和內部政策的要求上是否充分”。
國際商業協會(ICC)把環境審計定義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工具,它是對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等業績進行系統、有說服力、客觀的估價,并通過有助于對公司有關環境規范方面的政策鑒證等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
格蘭特·萊杰伍德在其所著的《環境審計與企業戰略》書中提出:“環境審計是企業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涉及到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創新能力,而且涉及到企業的生產、儲存、營銷等各個方面。”
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第十五屆大會在《開羅宣言》中制定了一個框架,認為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財務審計、合規性審計和績效審計。
我國學術界有關內部環境審計的主要觀點有:
王德升、楊樹滋把內部環境審計定義為:“為達到促進與影響企業環境的各項活動有關的經營管理和評價該企業環境政策遵守情況這兩個目標,對該企業有關環境保護的組織、管理系統及程序的狀況系統地、成文地、定期地和客觀地進行評價的管理手段”。
陳正興提出:內部環境審計由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進行,主要是對企業有關環境保護的組織、管理系統及程序的狀況進行客觀地評價,以達到促進與影響企業的各項經營管理評價企業環境政策情況這兩個目標是一種環境管理手段。
湯亞莉、劉星認為,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應該是:“對企業在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規、在生產經營過程的同時不破壞自然與社會環境方面的行為和成效的評價”。
企業的內部環境審計應同時站在企業和公眾利益的角度,以企業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為依據,客觀公正地監督評價企業的經濟活動和經營業績并向相關利益群體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它同樣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維持、監督環境管理系統正常運行的基礎工作,為環境管理系統的運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國際上多數組織、學者所講的企業內部環境審計事實上是環境管理的一個分支。只是因其在方法和程序上(如取證、報告等)與傳統意義的審計非常接近,才將這些內容統稱為“環境審計”。而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的實務開展幾乎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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