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之后,就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提出審計評價發表審計意見的綜合性材料。可以這樣說,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完成情況和審計結果的綜合反映,是審計成果的主要體現形式。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將審計報告作為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出具的法律文書。隨著依法行政的日益進展,審計影響的不斷擴大,審計結果正逐漸向社會公開,這些都對審計工作質量包括審計報告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采取嚴謹細致的態度,實事求是地反映審計事項的結果,并依法作出經得起推敲的審計評價和審計意見,努力增強審計報告的法律內涵,使其真正體現法律的價值和功能。
一、審計報告的法律內涵
大凡法律文書,其基本要求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因此,作為一種法律文書的審計報告,也必須按照法律準則要求辦事。國家審計署曾多次對審計報告應當包含的法律要素作過明確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應當包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行文規范等方面。
一是事實清楚。審計報告所反映審計事項的評價結論和處理處罰結果,都必須建立在其所涉及的事實基礎之上,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根據。只有事實清楚,才能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對被審計事項給予定性和提出處理意見。審計報告要能經得起時間和實踐的檢驗,基礎就是事實清楚,這是審計工作和審計報告立于不敗之地的重要支撐。
二是證據確鑿。重證據是執法行為的一個基本準則,審計工作也不例外。如果事實是存在的,但缺乏證據證明,還是不能說是清楚的。為此,審計署先后出臺了《審計機關審計證據準則》、《有關審計證據質量控制的規定》(審計署第六號令)來規范審計人員的證據收集,確保審計報告所述問題的證據材料確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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