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一篇“關于兩種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區別與聯系”的學習資料,供大家閱讀學習。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機關要出具兩種報告,即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下簡稱審計結果報告)。這兩種報告都是審計機關審計情況的結論性文件,二者之間即有聯系又有區別。為防止相互混淆或替代,很有必要加以辨析。
一、兩種報告的區別:
1、使用對象不同。
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作為審計監督檢查結果執行與整改糾正的依據。審計結果報告主送單位是本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包括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委托審計的組織部門和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作為運用審計結果的依據。
2、格式不同。
審計報告是平行文,以審計機關“審計報告”為封面,以出具審計結論意見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反饋審計的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則是上行文,以審計機關文件正式文件形式向特定的領導機關及領導人報告對被審計人審計的結果情況。
3、結構不盡相同。
審計報告結構為四大塊,包括審計實施情況、審計結果及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及處理處罰意見和審計建議等。審計結果報告結構一般為三大塊,包括審計實施情況、審計結果及評價和有關情況等。前兩方面二者內容與要求基本一致,區別在于兩種報告的后半部門反映的重點與內容都不一樣。審計報告側重在于問題定性和處理處罰的法規依據,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及審計機關針對問題提出的整改意見、建議等。審計結果報告重點在于反映審計查出問題的性質及成因,整改建議及被審計對象落實情況,從宏觀管理方面對審計查證落實的帶普遍性或共性的問題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有舉報信件的需特別報告調查核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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