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2017最新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已于2016年11月1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關于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全部內容,歡迎閱讀!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應當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后,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區人民政府審查后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和前款所列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日內予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補助和獎勵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房方法;
(六)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huiyifangan/318972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