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程學院章程「最新版」
南昌工程學院秉持“自強不息、格物致知”的校訓,弘揚“開拓、勤奮、求實、文明”的校風,形成了“圍繞水科學, 打造應用型”的辦學理念,為區域經濟社會和水利行業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南昌工程學院章程【最新版】,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南昌工程學院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制定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的依據。
第三條 學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共建,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辦學規律,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職能,服務區域經濟社會和水利行業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施質量立校、人才興校和特色強校戰略,致力于培養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相結合,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相結合,適應經濟社會和行業發展需要的理論基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六條 學校辦學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以本科教育為主,發展研究生教育,拓展國際合作教育,兼顧其他教育。學校堅持立足江西,面向全國,建設水利特色鮮明,省內有優勢、國內有影響的高水平應用型工程大學。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和保證學校的辦學資源,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人才培養目標和政府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選拔素質全面、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九條 學校根據經濟社會和自身發展需要,自主設置、調整學科專業,建立學科專業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機制,不斷優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人才需求,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培養環節,建立教學管理和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自主決定教學科研機構、黨政管理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置。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稱,制定薪酬體系,決定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二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推動產學研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資產、政府財政性資金、依法收取的學費、接受捐贈財物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法自主處置學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無形資產。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留學生,提高辦學國際化水平。
第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育教學、學科建設、行政管理、資金安全、和諧校園、黨風廉政建設等評價和監控體系,對自主辦學行為實施監督。
第三章 學生和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維護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學校各項規章規定的權利以及與學校以合同(協議)約定的'權利。
學校的師生員工應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師生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合同(協議)。
學校建立師生員工權益的保障機制、申訴機構及程序。
第十七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有權按照學校制定的培養方案接受教育、選擇專業、選修課程;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助學,參加學生團體及文體活動;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后獲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依規依約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榮譽稱號和獎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所受處分、處理提出申辯及申訴等。
學生應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守學校管理規定;按規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第十八條 教師是指學校依法聘任的主要從事教學和科研、擔任相應職務的教育工作者。
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制度、職務制度和聘任制度。
教師依法享有學術自由,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申辯及申訴等。
教師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道德;愛崗敬業,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按約完成教師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職工是學校依法聘用的主要從事管理、教學科研輔助等其他專業技術工作、服務等事務的工作人員。
學校對職工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職工有權依規依約申請及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獲得發展機會、公正評價、獎勵和榮譽,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項表達意見和對所受處分、處理進行申辯及申訴等。
職工應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相關規章和合同(協議)相關約定,履行崗位職責,投身全員育人,愛崗敬業,服務師生,團結協作,務實進取,努力成為業務專家和崗位能手。
第二十條 學校的雙聘教授、兼職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務工作者,在為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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