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歡迎大家閱讀。
2016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支持職工解決自住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管理。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應當堅持循序漸進、可持續的方針,遵循資金安全、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委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的決策。
公積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審核提請公積金管委會決策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及相關重大事項。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戶籍和非戶籍職工均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發放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要求;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兼顧職工其他購房需求。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手續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托銀行)辦理。受托銀行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公積金中心應當和受托銀行簽訂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合同(以下簡稱委托合同)。
受托銀行應當依據委托合同和公積金中心制定的工作規范為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并接受公積金中心的考核和監督。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強化公積金貸款風險管理,保障資金安全,并應當推動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服務質量的提升,創新服務模式,建立標準化服務機制。
第二章 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九條 職工本人為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配偶應當為共同申請人;父母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為共同申請人。
除配偶、父母、子女外,職工購買的住房有其他權利人的,職工不能以該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住宅類)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在申請當月之前在本市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且申請時屬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父母作為共同申請人的,其父母雙方均應當在本市未發生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還清公積金貸款;
(三)申請人和參與計算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共同申請人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四)申請人已按規定支付購房首付款;
(五)申請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擔保;
(六)貸款申請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要求;
(七)符合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房產套數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產套數計算;家庭的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
本條第一款規定中的信用狀況標準由公積金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可以通過公積金中心網上服務平臺申報公積金貸款申請,并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管理部)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二)有效身份證件;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購房合同、首付款憑證;
(五)公積金貸款申請表。
申請人和父母一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另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公積金貸款申請表等材料,由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公積金中心指定的業務網點當面核對并簽署確認,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受理職工公積金貸款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貸款或不予貸款的決定。給予貸款的,由職工與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簽訂、擔保等貸款手續;不予貸款的,應當告知職工不予貸款的原因。
職工對公積金中心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資金額度不足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輪候規則受理職工的.申請,并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輪候規則由公積金中心另行擬訂,報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2倍,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月還貸額度(按等額本息還款法計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50%。有共同申請人且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繳存基數之和。
(二)不高于購房總價款與首付款的差額。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所購住房為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的,應由申請人委托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取購房合同價與評估價的低值作為購房總價款。評估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三)不高于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職工個人申請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50萬元,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一并申請,且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套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90萬元。
申請人在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三年以上未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照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倍數計算的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可以提高10%,但應符合前款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時,職工可以向受托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并由受托銀行以公積金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和商業住房貸款的組合)的形式向職工發放。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以年為單位,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且貸款期限與職工(申請人)申請貸款時的年齡之和不超過70年。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規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公積金貸款發放后,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季度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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