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聽說新的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即將施行了那么新條例與舊條例有什么不一樣呢?下面小編給大家推薦的是新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供大家對比參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修訂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健全城鎮住房制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單位和職工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個人住房資金。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所稱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第三條【繳存范圍】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第四條【資金權屬及運作】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依照本條例規定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運作。
第五條【基本原則】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部門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提取使用】 住房公積金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提取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存貸利率】 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隨基準利率調整,具體利率水平由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征求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八條【政策制定及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并對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政策,并對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管委會設置】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包括人民政府負責人,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審計部門負責人,繳存職工代表,繳存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其中繳存職工代表不得低于管理委員會總人數的1/3。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定期聽取繳存職工意見,切實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
繳存職工、繳存單位和有關專家代表通過推選產生,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十條【管委會職責】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二)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和提取額度;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四)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八)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規范的會議制度及議事規則,堅持依法、民主、自主決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決策。
第十一條【管理中心設置】 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負責運作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需要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其他單位一律不得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機構。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應當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職責】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編制、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
(八)擬訂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組織實施;
(九)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確定受委托銀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綜合考慮利率水平、服務質量、網點分布、風險防控能力等因素,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受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由受委托銀行按照委托合同約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第十四條【省級統籌】 有條件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實行省級統籌管理。
實行省級統籌管理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并在設區的市(地、州、盟)設立分支機構,根據需要在縣(市)設立辦事機構。
第三章 繳 存
第十五條【賬戶管理1】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賬戶管理2】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七條【賬戶管理3】 單位招用職工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與接收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應當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被派遣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未約定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
第十八條【繳存額計算】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且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
新參加工作職工和新調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確定。
工資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條【繳存方式】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二條【繳存要求】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以臨時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三條【利率計息】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并計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四條【繳存憑證】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五條【資金列支】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部門預算的人員經費中列支;
(二)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在成本或者費用等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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