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重點條文釋義
大家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重點條文釋義,供大家閱讀參考。
三大原則為婦女“撐腰”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釋義]本條是關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一)男女平等原則。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二)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的原則。即國家對女職工實行的特殊勞動保護,對婦女開展母嬰保健、生育保險、生育救助等權益。(三)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的原則。
受教育權男女平等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于學校和有關部門應保障婦女接受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等方面權利的規定。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如軍校、公安院校的某些專業)之外,學校在招生錄取學生時,對那些符合招生錄取條件的女性,應同男生一視同仁。
就業不得歧視女性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釋義]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如果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則違反了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侵犯了婦女的婚姻、生育權利,應屬無效。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錄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
企業不得因“四期”解雇女職工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釋義]本條是關于辭退女職工和退休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本條還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農村女性權益得到關照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釋義]在實踐中,某些農村經濟組織在分配各項權益時發生了一些明顯的性別歧視行為,造成部分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這些做法都違背了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侵害了婦女的財產權益。因此本條特別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首次將“性騷擾”寫入法律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釋義]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性騷擾作出禁止性規定。每個人都享有平等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法律規定禁止性騷擾、對性騷擾追究法律責任的意義在于可以凈化道德風尚;積極預防違法行為的發生;積極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釋義]本條是關于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規定。主要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從法律上明文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二是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三是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夫妻平等享有共同財產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婦女在夫妻財產關系中權利新增的規定,即婦女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權利。同時,婦女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而付出較多義務,在婚姻關系終結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權利。同時,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只有當女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時,才有權提出補償要求。
解讀婦女權益保障法
---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法律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這表明,我國以立法的形式,將男女平等新增為一條基本國策。
---提高婦女在各級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為了更好地維護婦女享有的政治權利,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執行國家退休制度不得歧視婦女
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少數單位在女職工退休問題上,采取帶有一定歧視色彩的辦法,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為此,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我國法律首次對性騷擾說“不”
修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是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
【《婦女權益保障法》重點條文釋義】相關文章:
5.擔保法第二章釋義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405176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