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希望大家喜歡。
《殘疾人保障法》總則釋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于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的規定。
關心殘疾人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以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社會生活為核心內容的現代文明社會的觀念已逐步形成,并不斷豐富和發展。社會主義的中國以實現全體人民的富裕幸福為建設的根本目的,更應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通過發展殘疾人事業,使他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的成果。本條開宗明義,從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兩個方面體現了我國在殘疾人保障方面的基本原則和立場。
(一)立法宗旨
1.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20世紀70年代,殘疾人的人權問題在全世界開始得到廣泛認同。聯合國大會分別在1971年通過了《智力遲鈍者權利宣言》和1975年通過了《殘疾人權利宣言》,制定了平等對待和平等權利的標準。國際殘疾人年(1981年)最終導致通過《關于殘疾人的世界議程》。1993年通過了《殘疾人機會均等標準規則》。在同一個十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承認,國際社會有責任建立保護殘疾人權利的法律框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日益提高,殘疾人的人權保障日益受到重視。2006年12月13日,第61屆聯大審議并通過了《殘疾人權利公約》,2007年我國簽署了該公約。公約規定,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關聯的,必須促進和保護所有殘疾人的人權,必須保障殘疾人不受歧視地充分享有權利和自由,并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慮保護和促進殘疾人的人權。
我國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殘疾人是我國社會大家庭的重要成員,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切實保障殘疾人人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
本法關于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二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三是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四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五是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六是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2.發展殘疾人事業
黨的17大報告中明確提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展殘疾人事業”。殘疾人事業是文明、進步、崇高的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
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殘疾人狀況明顯改善,殘疾人生活水平和質量不斷提高,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在國際上贏得廣泛贊譽。同時,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措施還不夠完善,殘疾人事業基礎還比較薄弱,殘疾人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存在較大差距。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改善殘疾人狀況,已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推動殘疾人事業繼續發展的整體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一是在戰略目標層面,要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著眼于解決殘疾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二是在制度建設層面,要完善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法律,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加強殘疾人服務體系建設,營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三是在具體工作層面,要加強殘疾人醫療康復和殘疾預防工作、保障殘疾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要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做好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發展殘疾人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要發展殘疾人教育、促進殘疾人就業、繁榮殘疾人文化體育事業,要改善對殘疾人的服務、加快無障礙建設,發展殘疾人服務業。
殘疾人事業是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政府要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充分認識發展殘疾人事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采取有力措施,促進殘疾人事業加快發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總之,要營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實現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
《殘疾人權利公約》將殘疾人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作為一般原則加以規定。
殘疾人只有參與社會生活,才能使殘疾人的各項權利得以實現,才能使殘疾人真正地融入社會。因此,必須保障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平等參與。本法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殘疾人權利公約》中規定,本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并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二是充分參與,是指殘疾人有完整而全面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政府應當保證殘疾人參與各方面社會生活,任何非法限制都是對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本法在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六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以確保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其中康復和教育是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的基礎。勞動就業和文化生活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主要標志。社會保障是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保證。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
4.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所謂物質文化成果,是指人類社會改造客觀世界的成果。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這必然要求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由人民共享。社會主義的基本任務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一方面,要認識到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是社會主義社會的主要矛盾;另一方面,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的不斷積累,同時也要處理好分配問題。這就要求體現社會公平,要避免出現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況,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財富。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只有使他們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才能真正體現社會公平,實現共同富裕。
(二)立法依據
憲法是根本法或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本法依據憲法制定。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099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