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市容環境協管員工作守則
城市的市容環境關系到城市的經濟發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上海市市容環境協管員工作守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2016年上海市市容環境協管員工作守則
一、市容環境協管員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基本標準
敬業、規范、禮貌、為民。具體要求:
敬業:履行職責、勤查勤管、講求效率;規范:遵章守紀、政令暢通、管理規范;禮貌:有理有據、有禮有節、言行文明;為民:關心社區、服務為民、維護環境。
二、市容環境協管員政風行風建設有關規定
(一)基本準則
1、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民道德規范,維護城區整潔、優美,多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促進社區精神文明建設。
2、嚴格遵守組織紀律,服從街道、鎮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市容監察總隊和社會公眾監督,堅決完成上級交辦的市容、市政、綠化等各項協管任務。
3、認真學習政治、業務和文化知識,理論聯系實際,不斷提高市容環境協管員素質和工作能力。
4、努力鉆研本職業務,認真履行市容環境協管員崗位職責,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提高辦事效率,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5、嚴格遵守市容環境協管員隊伍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辦事,依法協助管理,做到勤檢查、勤督促,以理服人,耐心勸導,文明規范,禮貌待人。
6、認真聽取市民和責任單位意見,做好與居委會和有關方面的聯絡工作,向街道、鎮或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報告有關信息和資料,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7、保守黨和國家機密。要增強保密觀念,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涉及有關執法和管理的各項內部資料,按規定保存、管理和處理。
(二)工作紀律
1、市容環境協管員上崗時必須按著裝規定,統一穿著市容環境協管員識別服,做到舉止端正、態度和藹、禮貌待人、文明用語。
2、在管理工作中,不得說粗話、臟話和超越管理權限的話;不得粗暴,不得存在踩、踢、打、砸、摔等故意損壞被查物品的不文明行為,嚴禁發生與管理對象毆打、謾罵等行為,更不得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
3、調查了解情況、收集整理資料,要做到細致、周全、準確;上報材料、信息反饋、舉報工作要做到及時、客觀、真實;協助監督和制止市容環衛違法行為,要做到有理、有力、有節,指明事實,講明道理,耐心宣傳,勸阻引導工作要注意方法。
4、加強聯絡,保持信息暢通。發生問題時,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做好記錄、上報或舉報工作。市容環境協管員個人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和程序隨意表態或處理有關事宜。
5、遵章守紀,堅守崗位,嚴格執行請假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不準無故缺席、曠工。
6、市容環境協管員個人不得以市容環境協管員隊伍的名義做與崗位工作無關或超越崗位職責的事。
(三)廉潔自律規定
1、不準利用工作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牟取私利和吃拿卡要;
2、不準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
3、不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知情不報或者為違章者說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
4、不準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
5、不準向管理相對人通風報信,泄露有關執法和管理的信息。6、不準有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和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四)市容環境協管員過錯責任追究
違反市容環境協管員有關政風行風規定的,查實后,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情節較輕沒有造成影響或后果的`,責令立即糾正,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經濟上給予處理。
2、情節較重并造成一定影響或后果的,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其街道、鎮應對責任人作出整改、待崗直至除名的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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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環境協管隊伍人員管理規定
為加強市容環境協管隊伍的管理,維護協管隊伍正常工作秩序,規范市容環境協管隊員(以下簡稱“協管員”)招聘、辭職、辭退等相關秩序,保障協管員的正當權益。根據市市容環衛局、市財政局和市勞動保障局《關于本市實施市容環境協管項目的試行辦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一、新招人員的管理
1、各區(縣)市容環境協管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協管辦),應加強對轄區市內環境協管隊伍的人員管理。
2、凡市容環境協管服務社(以下簡稱“服務社“)需招收聘用人員,應向區(縣)協管辦提出書面申請。如服務社已滿額確需增補人員,區(縣)協管辦可在與區內相關方面協調后,在轄區內進行調配,但不得突破轄區編制總數;在特殊情況下,確需額外招員補充的,超編人員的經費由區(縣)財政全額負責。
3、區(縣)協管辦根據服務社提出的招收聘用人員的申請,在征得勞動保障和財政等部門同意后書面上報市市容環境協管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協管辦)審批(審核表附后),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4、新招人員的上崗培訓,由區(縣)協管辦向市協管辦提出書面申請,市協管辦會同相關部門統一組織新招人員的上崗培訓,新招人員培訓合格后,由各區(縣)協管辦按協管員聘用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離職人員管理
1、辭職
協管員辭職,應向所在服務社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按規定做好物品、證件、識別服的收繳、退賠和薪資結算等工作。解除協議后,所在服務社應按規定,向區(縣)協管辦和勞動管辦和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相應的備案和登記手續。
2、辭退
凡有下列嚴重違規違紀情況之一者,可作辭退處理:
(1)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處罰的;
(2)違反“五項嚴禁”之一的;
(3)連續曠工七天以上(含七天)或年內累計曠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的;
(4)連續兩次被督察人員發現違紀違章,經教育無效的;
(5)違反規章制度的,年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書面警告的;
(6)年內考核不合格的。
3、辭退程序
(1)服務社辭退協管員時,應事先征求區(縣)協管辦和街(鎮)分管領導的意見,形成一致意見后,作出書面辭退決定,通知被辭退人,并于三日內報區(縣)協管辦備案。
(2)辭退協管員所涉及的物品、證件、識別服及薪資等相關事項,與辦理辭職人員的手續相同。
4、其他規定
(1)服務社發現協管員在試用期內無法勝任協管工作的,試用期(一般為30天)滿后,可中止雙方簽訂的上崗協議;
(2)服務社發現協管員在上崗協議期間內無法勝任協管工作的,上崗協議期滿后,可不再續簽。
(3)協管員達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即中止上崗協議。
(4)服務社發現協管員有其他違紀行為,可做內部待崗處理。待崗期限為1至2個月。待崗期間當事人有悔改,表現良好的,回復正常工作,反之,則作留隊察看處理。留隊察看期限最長以當年上崗期限為限,留隊察看期間當事人確有悔改,表現良好的,可留隊續簽上崗協議,反之,則中止上崗協議,按辭退規定處理。待崗和留隊察看期間應對當事人作出相應的經濟處罰。
(5)市協管辦督察發現的違紀違規協管員,按規定應予辭退的,所在服務社未作出處理的,市協管辦責成該區(縣)協管辦作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直接處理。
(6)區(縣)協管辦應及時做好協管員動態登記工作,病書面報市協管辦備案。
(7)對著協管員識別服的編外協管隊員參照本規定實施人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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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40055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