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城市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監察的組織(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授權,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本市鼓勵、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十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范圍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公布的標準劃分確定。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閘,由岸線、水閘的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三)地鐵、輕軌、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鐵路,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文化、體育、娛樂、游覽、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等單位周邊區域,由相關單位負責;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八)保稅區、科學園區、獨立工業區和經濟開發區內的公共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責任人。
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人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有權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處理。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履行義務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理。
第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城市容貌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九條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景觀燈光規劃要求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以下統稱戶外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設置,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違反規定設置戶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對戶外廣告可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戶外設施可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復。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戶外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設施,應當及時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臺風或者暴雨期間,應當加強對戶外設施的安全檢查。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戶外設施,應當責令設置單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第二十一條 本市道路兩側新建的建筑物臨街一側,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一側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或者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透景圍墻內外應當保持環境整潔、美觀。
第二十二條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的建筑物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修、改建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臨時張貼、懸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張貼或者懸掛,并在期滿后及時清除。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市容環衛監察組織可以暫扣當事人經營兜售的物品和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設攤經營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電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可處二十元罰款,對單位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陽臺外、窗外、屋頂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在臨街建筑物外墻上安裝空調外機、遮陽棚的,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
第二十七條 在本市行駛的機動車船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利用車船張貼、設置廣告或者宣傳品的,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出現陳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改正,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運輸砂石、泥漿、垃圾、糞便、渣土等的車船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違反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容環衛監察組織責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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