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處方管理辦法解讀
新的處方管理辦法有什么新的規定?它的出臺收到大家的歡迎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新處方管理辦法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處方管理辦法解讀
新的《處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04〕269號)和《麻醉品、精神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發〔2005〕436號)同時廢止。
《辦法》的出臺,受到業內外人士的廣泛關注,這是我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處方標準。處方作為發藥憑證和醫療用藥的醫療文書,是醫務人員診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法律訴訟中的重要依據。通過查驗處方,可以證明醫務人員是否遵循用藥原則、符合診療規范,也便于責任追究和劃分責任歸屬。
《辦法》的實施,對少數不規范的處方行為起到了很好的約束作用,將使醫療活動中的處方和調劑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處方和調劑中的不良行為,使處方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有助于醫院提高管理水平。使處方管理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更是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化的重要體現。
與試行稿相比,《辦法》并沒有很大的變化,但其細節內容作了部分補充和更改,略摘如下:
《辦法》規定,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也就是說,醫囑單要按處方進行管理。當前,大部分醫院實行了微機網絡化管理,但住院病人的處方采取醫囑領藥單的形式,沒有真正的電子處方,為提高合理用藥水平,增加病人用藥的安全性,病區用藥醫囑單納入處方管理更加規范。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品和精神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要求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品調劑資格。
《辦法》對“符號”處方做了相關規定。要求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并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由于醫患雙方處于信息不對稱地位,此規定對患者享有知情權提供了保障,同時也有利于規避醫生開單提成、開大處方的不正常現象,有利于遏制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
《辦法》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特殊診療需要時除外)。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除麻醉品、精神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在麻醉品管理上,《辦法》充分考慮到盡可能減輕癌癥患者的痛苦,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可以開具15日常用量,比原先的規定延長了一倍,體現了人性化的管理。同時,為加強麻醉品和精神品管理,要求醫師為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品時,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中須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①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②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③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辦法》還規定,需長期使用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在《辦法》處方調劑章節內容中,明確了藥師的審方責任,也對藥師的專業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法》要求,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辦法》還對藥師的履行告知義務作了明確要求。藥師向患者交付藥品時,要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辦法》指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這對提高醫院的處方質量和水平將起到促進作用,有利于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和整改,提高整體用藥水平。
綜上所述,《辦法》從法律層面對處方進行了規范,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處方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辦法》的出臺是一個良好的開端,還需要醫務人員深入學習,加大培訓力度,優化管理手段,認真執行,使之成為日常診療工作的常規準則,從而提高處方管理的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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