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36號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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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財稅36號文解讀
根據國務院部署,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以下簡稱“通知”),并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這項稅收新政有利于房地產企業去庫存,穩定房地產市場。那么,與之前政策相比,這兩個稅種的政策規定有哪些變與不變呢?
契稅“六變”、“七不變”
變化一:家庭唯一住房且屬于“非”普通住房減半征稅。通知明確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在這里,原政策規定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那么,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且屬于“非普通住房”即面積超過144平方米的減按1。5%征收契稅,與原政策規定3%相比減征50%。
變化二: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下減按1%。通知明確“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也就是說減征2%,這是這項稅收新政減征力度最大的優惠政策,旨在鼓勵更多的普通居民換購新房。
變化三:二套房90平方米以上減按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通知明確“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仍為鼓勵居民改善居住條件之舉。
變化四:強調“誠信”。納稅人申請享受契稅稅收優惠的,通知要求“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并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征信系統。
變化五:根據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稅優惠政策除北、上、廣、深外地區執行。
變化六:上述契稅優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不變一:家庭唯一住房且90平方米以下減按1%。通知明確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仍是原政策的延續。
不變二:家庭唯一住房且屬于普通住房減按1。5%。通知明確的“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包括原政策規定的“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對“普通住房”通知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與原“暫減半征收契稅”相同。
不變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不變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不變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3號),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共同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購房記錄的,該套房產的共同購買人均不適用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政策。
不變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不變七:根據通知,對北、上、廣、深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契稅仍執行原規定。
營業稅“三變”、“三不變”
變化一:購買2年以上住房對外銷售免稅。根據通知“二”: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規定,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也就是說,新政不再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購買2年以上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
變化二:根據通知規定,對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營業稅優惠政策除北、上、廣、深外地區執行。
變化三: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不變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通知與原政策規定沒有發生變化。
不變二:稅收管理規定仍沿用原政策。通知明確“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
不變三:根據通知,對北、上、廣、深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的住房對外銷售的營業稅仍執行原規定。
對以上契稅及營業稅新政的變與不變務必引起廣大納稅人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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