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7月1日實施
新發布了《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將于今年的7月1日實施,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重慶市衛計委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7月1日開始實施。
《辦法》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在重慶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重慶市戶籍;依法登記結婚;全面兩孩政 策實施前,夫妻雙方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沒有違法生育子女、沒有收養子女(依法收養的殘疾兒童除外);夫妻女方未滿49周歲。
目前,全市已累計為346萬對夫妻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享受以下獎勵。
(一)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二點五元至五元的獎勵金,或者給予總額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在招工、錄(聘)用、解決住房、扶貧、救濟以及子女入托、入學、養老、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金等方式,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
(四)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后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五)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夫妻雙方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等方式,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幫助。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 證》,市民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單位或者雙方戶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等材料,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要發放證件;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 形式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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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工作,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依法登記結婚;
(二)本市戶籍;
(三)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夫妻雙方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沒有違法生育子女、沒有收養子女(依法收養的殘疾兒童除外);
(四)夫妻女方未滿49周歲。
離婚、喪偶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終止妊娠,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發放等工作。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工作單位的,共同向申請人雙方各自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無工作單位的,共同向申請人雙方各自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四條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三)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單位或者雙方戶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四)再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原件和復印件。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屬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將受理行政機關明確告知申請人。
(三)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屬本機關受理范圍,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四)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非本市戶籍的;
2.申請人已進行兩孩生育登記或者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請的;
3.申請人已經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
4.申請人違法生育子女、收養子女的(依法收養的殘疾兒童除外);
5.申請人中女方已滿49周歲的;離婚或者喪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齡已滿49周歲的;
6.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7.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可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補辦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申請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張;
(三)曾經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證據材料及復印件。不能提供曾經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證據材料的,應當提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承諾書、一方所在法人單位意見或者雙方戶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第七條 公民可登陸重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在“網上服務”下載申請表,自行填寫打印后再到相關部門辦理。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他人代辦。委托辦理時,除提供本辦法規定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書。
第八條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無效:
(一)已進行兩孩生育登記或者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辦理兩孩生育登記或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再生育服務證》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法律法規生育子女、收養子女的(依法收養的殘疾兒童除外),自生育或者收養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始無效;
(四)不符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依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獎勵優待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經單位或者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簽注“獨生子女父母”字樣,并加蓋審查機關印章。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補辦之日起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
第十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審批材料,應由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歸檔,長期保存。
第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渝人口計生委發〔2009〕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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