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近日,有關部門公布了新版《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并于6月15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新版《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辦理對象 夫妻一方戶籍在本市,符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申請再生育具體條件的夫妻。
第二條 受理地點 夫妻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 所需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證明和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包括戶主頁、人口增減頁、申請人本人人口登記頁及小孩登記頁或者出生醫學證明)。
(四)夫妻雙方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本市的由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法人單位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戶籍是市外的由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婚育情況證明。
(五)女方一寸免冠近照2張。
(六)以子女病殘為由申請再生育的,應提供市或者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組織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結論,鑒定結論符合再生育條件。
第四條 辦理程序
(一)當事人申請。
1.申請再生育的夫妻在戶籍地領取并如實填寫《重慶市再生育審批表》,按要求提交規定的材料。
2.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持規定材料到一方戶籍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并簽注意見。
(二)鄉鎮、街道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下列程序審核再生育申請。
1.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對申請作出處理:
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申請,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按規定不屬本機關受理范圍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將受理行政機關明確告知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且屬于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應當受理,并當場發出受理通知書。
2.收到再生育申請后,應當在政務和村務公開欄內公示兩個工作日。經公示有異議的,書面告知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
(三)區縣審批。
區縣(自治縣)衛生計生委應當在收到再生育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發給申請人再生育服務證,并通過FIS通報其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再生育服務證》編號共十八位,第一位為英文字母“S”,代表生育服務證;第二位至第十八位為阿拉伯數字,其中第二位至第三位填“30”,代表生育第三孩及以上,第四位至第七位為登記年份,第八位至第十三位為區縣代碼,第十四位至第十八位為區縣辦證順序號。
第五條 以虛假承諾獲得再生育資格,一經查實,由發證機關書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務證作廢;已生育的,按生育時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倍數計征社會撫養費,并將失信記錄納入社會征信系統。
第六條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應按照要求提交委托書、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申請再生育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婦女生育后,《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失效,不得憑原《再生育服務證》再懷孕生育。
第八條 遺失《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當事人應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告并補辦有關手續。
死產、新生兒死亡、《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損壞嚴重需要換證的,應持舊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證。舊證由發證機關收回。
第九條 《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在規定有效期內未生育的,可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原《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作廢。
第十條 夫妻戶籍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發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FIS通報另一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拒絕受理、互相推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持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作廢;違法生育的,按《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一)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子女的;
(四)提供信息不真實,騙取《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
(五)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再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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