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為維護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制定了《福建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福建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
一、為維護獨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申請、發放和管理,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戶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之前,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 夫婦雙方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在十四周歲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 再婚夫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已婚育婦常住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常住地不明確或者多處事實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婦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四、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獨生子女出生證明(或者收養證)及復印證;
(三) 二寸合影相片一張;
(四)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意見。
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后,經核實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應在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張榜公布期限為十日。群眾無異議的,自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發證機關或者其委托的基層單位應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送達當事人。
對于不符合領證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發證的理由。
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人員花名冊、申請材料、享受獎勵、優待與優惠政策情況等資料檔案。
七、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就節育措施落實、避孕節育情況檢查、獎勵與優惠、管理與服務等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后,享受獨生子女出生時法律、法規、規章和當地制定的相關獎勵、優待與優惠政策。
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婚姻狀況發生變化的,由撫養子女的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其生育狀況發生變化之前,繼續享受獎勵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優待與優惠。
九、對持證后要求再生育,審批機關在繳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已領取的獎勵費及有關優待優惠的資金和物資后,方可批準再生育。
對持證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的同時,應當繳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追回已領取的獎勵費及有關優待優惠的資金和物質。
追回的獎勵費及優待優惠的資金和物資(折算為資金),繳入當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專戶。
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生毀壞或者丟失的,經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可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注銷舊證,補辦新證。
十一、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證中玩忽職守、亂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出具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取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騙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提交虛假無效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罰款。
十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福建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印制。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全省統一編號,總位數為14位,前面9位按省、市、縣(區)、鄉(鎮、街道)順序使用國標碼編號,第10、11位代表辦證年份,取后面兩位,(即00代表2000年、01代表2001年,以此類推),第12-14位為各鄉鎮發證順序編號。
十四、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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