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熱點問答
了加強政務數據管理,推進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制定了《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熱點問答,歡迎閱讀。
問:《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隨著“數字福建”十六年來的發展,我省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體系基本建成,但“信息孤島”和“數據煙囪”現象依然存在,政務數據分散管理的體制導致數據規模偏小、利用不充分、創新應用不足、共享積極性不高,群眾辦事重復提交數據、材料,政府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有待提升。數據管理工作的滯后嚴重制約了電子政務深化建設應用。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政務數據的管理工作,先后出臺了《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國發〔2015〕50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數字福建”建設的若干意見》(閩委發〔2015〕4號)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就促進大數據發展作了部署。為了貫徹落實這些文件精神,創新政務數據管理制度,鼓勵數據開發利用,提升政府治理和服務能力,推動大數據產業發展,及時出臺《福建省政務數據管理辦法》顯得十分必要。
問:《辦法》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答:《辦法》共8章44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一)適用范圍、定義及原則;(二)政務數據管理的職責與分工;(三)政務數據的采集處理、登記匯聚、共享服務;(四)政務數據的開放開發;(五)政務數據的安全保障;(六)數據生產應用單位、數據管理機構的法律責任。
問:如何規定政務數據的管理職責與分工?
答:政務數據管理涉及的部門很多,難度較大,為了加強溝通協調,推進政務數據管理工作,十分有必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政務數據管理和開發利用中的重大問題。同時,為強化數據資源統籌管理,做好大數據技術、應用和產業總體規劃的協同發展,《辦法》第五條明確了具體的數據管理機構及其職責,即,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承擔政務數據管理工作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指導監督等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數據管理工作。
問:如何規范數據的匯聚?
答:數據匯聚是在現有業務系統基礎上整合政務數據,實現統籌管理,并對數據進行融合和重組,從而提升數據共享應用水平、創新共享應用新模式。隨著省直部門數據中心整合的推進和云計算平臺的.建設投入使用,匯聚已具備了支撐條件。匯聚后的數據管理方式將有效降低各部門數據管理成本,充分發揮數據利用效能,切實提高行政效率。為規范數據的匯聚,《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分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數據的匯聚加強管理:一是規范數據平臺建設,為實現政務數據的集中匯聚,只允許建設省、設區市兩級的數據匯聚共享平臺。二是對數據匯聚要求以及期限作出規定。三是對新建信息化項目的數據匯聚作出明確要求,不匯聚,不予以驗收。
問:匯聚后的數據如何共享?
答:現有數據共享存在數據獲取難度大、共享積極性不高等問題。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打破“數據壁壘”,必須通過創新共享服務模式來強化推動數據共享,《辦法》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政務數據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種類型。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可直接從政務數據匯聚共享平臺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應當向數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問:如何規范數據開放?
答:數據的集中開放將有利于降低數據交易成本,提高數據開放效率,更好滿足社會需求。圍繞政府職能轉變,為保障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開放,積極響應社會各界對數據的需求,加速數據向社會流動,《辦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數據的開放進行規范,一是實現開放目錄管理。二是規定依托平臺開放。三是規范開放平臺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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