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供銷合作社是以農民社員為主體的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經濟組織。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總社”)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對全國供銷合作社負有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的職責。
第三條 總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四條 總社的宗旨是,推動全國供銷合作社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服務,成為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促進中國合作經濟的發展。
第五條 總社實行團體社員制。
第六條 總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總社社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八條 總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制訂合作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
二、承擔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按照國務院的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三、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促進合作經濟的發展;
四、向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意見與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指導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系,協調社員社之間的關系,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六、指導全國供銷合作社發展專業合作社和消費合作社,加強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開拓城鄉市場;
七、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全國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服務;
八、管理和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直屬企事業單位行使出資人職能;
九、對有關行業、學科或業務范圍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
十、代表中國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的活動,與國內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科研和教育機構等開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議,接受捐贈、資助。
第九條 總社根據職能和任務的要求,設立企事業單位。
第三章 社 員 社
第十條 凡承認總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單位)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跨區域的全國性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均可申請加入總社,成為社員社。具有合作經濟性質的大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提出申請的,經審定,也可加入總社。
社員社的資產歸各社員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一條 社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二、參加總社組織的國內、國際活動;
三、要求總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享受總社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監督總社社員社股金的使用;
六、申請使用總社合作發展基金;
七、參與總社的.管理,對總社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社員社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向總社交納社員社股金;
三、按規定向總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四、執行總社決議,完成總社委托的任務;
五、維護供銷合作社組織的整體利益;
六、向總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七、接受總社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社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總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社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社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四、故意侵害總社或其他社員社的合法權益的。
第四章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準總社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總社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通過決議;
四、通過或修改總社章程;
五、批準接納社員社或取消社員社資格;
六、選舉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監事會監事、副主任、主任;
七、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社選舉或推薦產生。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總社理事會制定。
第十七條 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總社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全國代表會議: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社請求時。
臨時全國代表會議行使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會議的議程,總社理事會須于開會前三個月通知社員社。
第十九條 社員社對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建議案,須在大會前一個月提交總社理事會。
第二十條 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條 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時,由出席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總社設理事會,對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或臨時全國代表會議,執行其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章程第八條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三、研究部署總社重要工作,組織交流和推廣供銷合作社改革與發展的典型經驗;
四、代表總社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對直屬企業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以其出資額為限對直屬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不直接參與直屬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五、辦理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務理事、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在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副主任、主任須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會議:
一、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時。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或臨時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決定總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決定總社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總社內部辦事機構的設置;
六、決定總社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設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理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會議須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或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監 事 會
第二十九條 總社設監事會,對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兼職的監事由有關部門推薦,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在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副主任、主任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總社理事、辦事機構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臨時全國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國家委托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全國代表會議和理事會臨時會議;
六、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開會,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的重大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時,有權向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和臨時全國代表會議反映。 第七章 直屬企事業
第三十三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社有資產的所有權代表是總社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是獨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直屬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社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總社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直屬企事業單位要為合作經濟發展提供服務,積極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和農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第八章 財 務
第三十七條 總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本章程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和運營社有資產。
第三十八條 總社會計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條 總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社股金、合作發展基金、公積金等。
社員社認繳總社的股金,應于入社時一次性交納。社員社退社,其股金于會計年度決算后六個月內退還。
社員社根據有關規定認繳的合作發展基金,用于扶持和發展供銷合作事業。
公積金作為社有資產收益、接受捐贈和資助等形成的積累性資金,由總社自主使用。
總社資金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制定。
第四十條 總社因承擔國家委托任務,由國家撥入的特種儲備資金、補貼資金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總社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各社員社可參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級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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