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下面是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參照《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是為農服務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鐘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鐘山縣供銷聯社)是鐘山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的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開放辦社,根據申請,可接納承認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會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三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四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推動成員社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優質安全商品供應的保障力量,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促進全面建設農村小康社會。
第五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加入賀州市供銷合作聯社,為其成員社。鐘山縣供銷聯社實行團體社員制,對成員社負有指導、協調、監督、服務、教育培訓的職責。
第六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財產屬于集體所有。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是鐘山縣供銷聯社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代表。
鐘山縣供銷聯社依法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七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社址設在鐘山縣城東路號。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八條 鐘山縣供銷聯社的職能和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鐘山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執行賀州市供銷合作聯社的決議、決定,參與研究制訂鐘山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合作經濟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訂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
(二)規劃、組織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建設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并舉、工貿并重和方便、安全、實惠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大力構建以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為主的五大連鎖經營網絡體系,加速形成以縣供銷合作社企業為中心、鄉鎮配送中心為骨干、村屯網點為終端的連鎖配送網絡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承擔鐘山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按照授權組織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廢舊物資、煙花爆竹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儲備;
(四)指導鐘山縣供銷合作社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關系,增強聯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組織、指導、扶持、服務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流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密切同農民的聯系,發揮群體聯合優勢;
(五)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鐘山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及成員社的意見與要求,爭取扶持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成員社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
(八)監督、管理和運營本級企業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享有出資人權益;
(九)對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的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
(十)組織鐘山縣供銷合作社和相關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市外、縣外供銷合作社、有關國家(地區)合作社的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議,接受各種捐贈、資助;
(十一)承擔政府委托的業務,行使政府授予的職權,執行上級社的決議、決定。承辦鐘山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社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鐘山縣供銷聯社根據職能與任務的要求,依法設立企事業單位,并實施對其領導和管理。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條 凡承認鐘山縣供銷聯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鄉鎮供銷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跨區域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農服務的各類行業協會,大中型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可申請加入鐘山縣供銷聯社,經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批準,成為成員社或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鄉鎮供銷社作為鐘山縣供銷聯社成員,其理事會、監事會主要領導的選舉、調動要征求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意見,并保持其領導班子相對穩定。
設立鐘山縣供銷聯社合作發展基金,合作發展基金的構成為:爭取本級財政支持的資金和成員社交納的基金。
成員社的資產歸各成員社所有,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一條 成員社的權利:
(一)選舉或推薦鐘山縣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二)參加鐘山縣供銷聯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請求鐘山縣供銷聯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四)享受鐘山縣供銷聯社提供服務;
(五)以鐘山縣供銷聯社成員社名義開展活動;
(六)監督鐘山縣供銷聯社成員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請使用鐘山縣供銷聯社合作發展基金;
(八)對鐘山縣供銷聯社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成員社的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鐘山縣供銷聯社決議;
(三)向鐘山縣供銷聯社交納成員社股金;
(四)按規定向鐘山縣供銷聯社交納合作發展基金;
(五)維護鐘山縣供銷聯社及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鐘山縣供銷聯社交辦和委托的任務;
(七)向鐘山縣供銷聯社報告工作,反映有關情況;
(八)接受鐘山縣供銷聯社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鐘山縣供銷聯社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且情節嚴重的;
(四)故意侵害鐘山縣供銷聯社或其他成員社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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