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了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規定,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企業職工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各種類型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單位工作并領取報酬的職員、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有關部門應予配合。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最低工資”是指職工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所必須取得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夜餐費;國家、省規定的保險、福利費用;高溫、高空、有毒有害、井下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崗位津貼。
第五條 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工資。
第六條 最低工資一般按月確定,也可按時、日、周確定。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支付形式的,應進行合理的折算,其數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最低工資。
第七條 最低工資由各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施行。最低工資公布后,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原則上每一個年度內調整一次。
第八條 各市最低工資在發布之日前一個月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及其適用范圍應當在至少一種當地全地區報紙和電臺、電視臺上公布。
第九條 用人單位必須將政府對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職工。
第十條 最低工資應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職工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本地區的平均工資水平;消費物價指數;社會保險標準。
(二)地區的經濟狀況;勞動生產率的水平;本地區就業狀況。
第十一條 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計劃生育等帶薪假期休假,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和職工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內工資支付標準按合同執行。
第十二條 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時間內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第五條規定。但用人單位應根據職工提供的實際勞動發給工資。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在當月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職工工資。按時、日、周計算工資的`必須在協議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
第十四條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時,領款人應簽收。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破產或依法清算財產時,應首先清償所欠職工工資。
第十六條 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所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或逾期未支付工資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發所欠工資,并從超過規定發放工資日期的第六日起,每日按欠發工資額的1%賠償職工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或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期發放職工工資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又不提起訴訟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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