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案例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民事訴訟法申請再審案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根據《民訴解釋》第375條的規定,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01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判決、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申請再審的對象須合法。申請再審的對象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或者違反自愿原則、內容違法的調解書,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不得成為申請再審的對象。
3、申請再審須符合法定期限要求。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第3項、第12項、第13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4、申請再審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書。當事人申請再審,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民訴解釋》第37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該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此外,《民訴解釋》第379條規定,當事人分別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受理。
5、申請再審須符合法定情形。當事人針對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法定情形;而針對調解書申請再審,則需要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一、申請條件及受理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除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既可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外,其余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均需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二、再審提出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即:
1、通常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2、五種情形下,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3、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
三、最高院立案所需資料(以當事人為公司為例)
1、再審申請書原件3份(如當事人人數增加按增加人數提交)
2、原審生效判決書復印件1份(如有一審、二審各一份)
3、三證合一社會統一信用證代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1份(加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原件1份
5、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6、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1份(加蓋律所公章)
7、律師執業證復印件1份
8、再審證據〔一審主要證據資料1份、二審主要證據資料1份、支持申請再審事由的有關新證據(當事人+1份)〕
9、光盤1張,內含:
(1)“再審申請書”文件夾,該文件夾內包含《再審申請書》的word版本與申請人簽字蓋過章的'pdf版本;
(2)“原審生效判決書”文件夾,該文件夾內包含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兩個子文件夾,里面分別包含判決書的word與pdf版本;(3)上述3-8項內容按上述順序掃描至一個pdf文件里。
特別提示:
1、再審申請書要明確寫明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哪幾項。
2、證據材料應精心準備,既不要貪多求全,因為法官不一定有那么多時間閱卷;也不能隨便羅列。應把原審的主要證據和新證據按照申請再審的事由順序排列,編好目錄和頁碼,方便法官查閱。關鍵證據、重要內容應用彩筆標記,提示法官重點查閱。
3、建議在上述材料外,根據案情提交兩份材料,一份是原審訴訟主體關系圖,一份是案件基本(重要)事實列表,便于再審法官快速掌握案情、抓住爭議焦點。
4、如有最高法院指導性案例或最高法院同類案件的裁判文書,一并附上。
5、判決書復印件一定要是判決書的復印件,不能是拍照打印件。生效判決書原件需攜帶備查。
四、注意事項
第一步:立案大廳一樓取號窗口初步審查,領取《初訪人員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初審所需資料:1.生效判決書原件;2.律師證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4.所函;5.委托單位企業法人三證合一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第二步:立案大廳一樓工作人員審查合格完成信息錄入后并在《初訪人員登記表》蓋章,工作人員會在表格上蓋上數字1或2,表示兩個不同的接待區,注意根據數字前往不同接待區域等待正式立案。一般民事案件在第一接待區,刑事、行政、執行、國家賠償申訴等其它案件在第二接待區。
第三步:在接待區等待法警安排,前往接待室向法官提交立案材料。材料按要求提交后,需填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二份,一份由當事人填寫、簽字后提交法院保留,另一份經法院蓋章后交當事人保留。
至此申請人算是完成了申請再審的第一步。立案庭僅負責形式審查,只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立案庭會將案件材料轉交相應的業務庭。
相關條例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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