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必知的法律常識
作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必要了解以下法律知識,那么,下面詳細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民事訴訟法》必知的法律常識,歡迎閱讀參考。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
1、作為訴訟當事人應享受的訴訟權利
(1)作為原告,您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可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作為被告,您可對原告的起訴進行應訴和答辯,并可提起反訴;
(3)作為被告,您可提出管轄異議;
(4)您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5)您可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6)對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情形的,您可申請其回避;
(7)您可按規定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或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8)您可進行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
(9)您可查閱庭審筆錄并要求補正;
(10)您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但小額訴訟不能上訴;
(11)您可申請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作為訴訟當事人應注意的事項
(1)您應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您應向法院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3)您應按規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證據;
(4)您應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5)您應服從法庭指揮,遵守訴訟秩序;
(6)您應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及調解書;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被告發現起訴書上說的不全是事實的處理
(1)您可以在收到起訴狀后15天內進行書面答辯,也可以在法庭上進行口頭答辯。答辯狀的份數:法院一份,同時對方當事人有幾個就再提交幾份。
(2)答辯的內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訴不符合條件等;也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訴要求等。
(3)法院會將您的答辯狀發送給原告。
4、原告應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1)您應該提供支持您主張的證據。
(2)如果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調查收集。
(3)對您的主張您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您的官司很可能會打輸。
5、被告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1)一般情況下,您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
(2)如果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調查收集。
(3)對您的主張您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您可能會敗訴。
6、能否請法院幫忙調查、收集證據
(1)如果您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可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2)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3)您應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由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要證明的事實。
7、訴訟中,能委托別人替我和對方進行和解嗎?
(1)可以。但是關于訴訟請求的承認、放棄、變更,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需要在委托書中特別寫明;沒有寫明的,被委托的人就不能代替您做這些事情。
(2)委托書中只寫明“全權委托或者全案委托”,沒有說明具體權限的,是一般委托。這種情況下,被委托的人無權替您進行和解。
8、法院是如何審理民事案件的
(1)法院將根據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審理您的一審民事案件。
(2)簡易程序是指法院在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由一個法官獨任審理。它對起訴手續、傳喚當事人、審理過程等方面的要求都比較簡單,最大的好處是能在較短時間內快速解決糾紛。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如果標的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屬于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
(3)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審理比較復雜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序。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由法官、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它有比較嚴格的程序要求,不能簡單化處理。
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您與對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法院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您如果認為適用簡易程序不當,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能否轉為普通程序由法院決定。
9、不能按時出庭怎么辦
(1)您如果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2)您應當在開庭前及時與法官或者書記員聯系,是否能延期由法院決定。
(3)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的;
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10、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時法院處理時間要多久
(1)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會有處理結果。有特殊情況的可能會延長。
(2)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自二審立案之日起30天內會有處理結果。
11、民事案件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特殊訴訟時效為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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