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香醋保護條例》10月1日實施
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制定了《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已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并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目前條例全文已在《鎮江日報》、鎮江人大網等媒體公布,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2015年12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制定工作計劃,有序推進立法工作的開展。小組成員第一時間赴恒順集團等企業進行醋產業發展專題調研,深入了解鎮江香醋保護傳承、健康發展的難點問題,并進行了認真細致的梳理。去年12月底前,小組成員完成了草擬稿。此后,起草小組組織召開了20余次成員會議及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座談會、3次企業座談會,共收集到98條意見建議,采納意見71條,先后進行了20余次修改。
一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市經信委共同參與修改論證,共召開了226人次參加的十場征求意見座談會和三場專題論證會,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部門、行業協會、“兩代表一委員”、部分人大老同志的意見;實地走訪恒順集團等三家制醋企業,赴基層人大常委會及立法聯系點聽取意見;書面征求了“四套班子”領導、“法檢兩長”、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在鎮江人大網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并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審。前后共收集意見、建議534條,經過5次修改,對意見、建議中的237條予以采納。最后經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形成草案修改稿。
6月28日,《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經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于7月29日經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下面是條例全文
關于批準《鎮江香醋保護條例》的通知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7月29日批準,請予公布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鎮江香醋保護條例
(2016年6月28日鎮江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鎮江香醋的品牌和工藝特色,繼承和弘揚鎮江香醋文化,促進鎮江香醋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鎮江香醋,是指在鎮江行政區域內生產,采用傳統特殊工藝制作,具有獨特風味和品質,并依法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釀造食醋。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鎮江行政區域內鎮江香醋的生產經營、文化傳承、知識產權和傳統工藝保護、產業發展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鎮江香醋保護工作應當遵循質量至上、品牌保護和傳承發展原則。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統一領導、組織、協調鎮江香醋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辦法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鎮江香醋保護、發展、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消費者負責,并接受監督。
第二章 工藝保護與文化傳承
第七條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載明鎮江香醋類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依照法律、法規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第八條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范:
(一)以糯米、麩皮、大糠等為主要原料;
(二)采用傳統復式糖化、酒精發酵、固態分層醋酸發酵、加炒米色淋醋等特殊工藝,在特制陶壇容器密封陳釀六個月以上;
(三)生產場所符合食醋生產衛生規范的國家標準;
(四)產品質量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
第九條 從事鎮江香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產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標注虛假生產日期;
(五)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鎮江香醋釀制技藝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采取收徒、開辦大師工作室等方式,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鎮江香醋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各界宣傳鎮江香醋文化,提升鎮江香醋品牌知名度,維護鎮江香醋形象。
第十一條 利用鎮江香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開發新產品、旅游等活動的,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統籌推進建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雙重保護機制、統一審核的標準和程序。
第十三條 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生產者,取得鎮江香醋集體商標使用權后,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注該集體商標,取得鎮江香醋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后,應當在其產品上標注該專用標志。
前款生產者應當同時在其產品上標明生產廠廠名、廠址。
第十四條 符合鎮江香醋國家標準的生產者,可以同時申請使用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取得使用權后,應當在其產品上同時標注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十五條 取得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者,應當建立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完整地使用集體商標和專用標志。
僅取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生產者不得突出使用“鎮江香醋”字樣,避免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混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鎮江香醋集體商標標識、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二)擅自在醋產品上使用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同、近似的標識或者在類似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在醋產品或者類似產品上將與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四)在鎮江行政區域以外生產醋產品,使用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五)廣告、宣傳所用文字、圖案、名稱等仿冒鎮江香醋集體商標、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六)其他侵犯鎮江香醋知識產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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