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解:《云南省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氣象探測環境受到影響的程度不斷加劇,因此,加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需要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圖解:《云南省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云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將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嚴禁在國家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觀測場周邊1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1米的建筑物、構筑物;違者,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個“禁止”避免觸碰“雷區”
①在觀測場周邊2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②改變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下墊面的性質;
③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④在觀測場周邊1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1米的建筑物、構筑物;
⑤在觀測場周邊10米范圍內,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
⑥阻擋觀測儀器感應面通風;
⑦設置造成天氣雷達回波強度損失大于1分貝的障礙物;
⑧設置造成雷達接收機靈敏度損失大于1分貝的有源干擾;
⑨設置影響天氣雷達探測的電磁干擾源;
⑩設置干擾或者影響天氣雷達的設施。
侵占氣象探測場地將受罰
違反以下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擅自移動、侵占氣象探測場地、儀器、設施、標志、氣象通信電路和信道
擅自向社會公開發布公眾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
未經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同意,傳播其發布的氣象信息進行營利性活動;
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部門提供或者審查;
向社會傳播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不使用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
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防雷裝置設計圖紙不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部門規定的`要求或者防雷裝置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的單位,進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
處罰標準
危害氣象設施最高可罰5萬元
▼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限期拆除或者恢復原狀;
▼情節嚴重的,對違法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復原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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