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制定了《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年《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歡迎閱讀。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已經2016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于偉國
2016年4月20日
《福建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信息具有代表性、準確性和連續性,提高氣象監測、預報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
本辦法所稱氣象設施,是指氣象探測設施、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和大型氣象專用技術裝備;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三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分類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將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設有氣象臺站的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并禁止任何危害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行為。
第七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實施。
城鄉規劃的調整涉及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的,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征求氣象主管機構意見。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編制的城鄉規劃不符合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涉及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和現有探測環境良好的國家一般氣象站的,應當按照程序予以調整,避免氣象探測環境遭受破壞。
第八條 下列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應當受到保護:
(一)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區域氣象觀測站、無人值守自動氣象站等地面氣象觀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二)高空氣象探測站、氣象雷達站、氣象衛星接收站等氣象觀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三)太陽輻射觀測站、酸雨監測站、生態氣象監測站(含農業氣象站)、雷電監測站、風能資源探測站、大氣成分觀測站、空間天氣觀測站等氣象觀測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
(四)單獨設立的地基全球定位系統氣象探測、海洋氣象觀測等氣象設施;
(五)依法設置、使用的氣象專用頻道、頻率、無線電臺(站),以及氣象專用線路、通信網絡和設施;
(六)其他應當保護的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
第九條 在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不得設置對氣象要素探測產生影響的`障礙物和干擾源。
前款所稱障礙物,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者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干擾源,是指對氣象探測資料的代表性、準確性有影響的熱源、污染源、輻射源、電磁干擾源等。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具體保護范圍和要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氣象臺站和單獨設立的氣象設施保護范圍內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志。
第十一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地理位置、范圍、標準和具體要求等,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報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和無線電管理等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評審時,應當組織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規劃許可、環境影響評價等,應當將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納入審查內容。
第十二條 氣象設施是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納入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設施建設規劃的要求,合理安排氣象設施建設用地,保障氣象設施建設順利進行。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和技術規范配備氣象設施,建立健全實時監測和報告備案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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