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六大特色
新辦法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有什么特色呢?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六大特色,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六大特色
條例體現出6大特色
特色一 建立容錯機制,鼓勵改革、大膽創新
較其他三個自貿試驗區條例,《條例》在建立容錯機制方面有首創性的突破,將容錯免責具體化、條件化,使之成為可操作的務實法律條款,為在廣東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
特色二 優化管理體制,探索治理模式創新
廣東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基本架構為:省、市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省和片區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其中,片區管理機構具體行使各片區的管理職能,落實推進片區改革創新任務。充分體現了廣東自貿試驗區“統分結合,運轉順暢”的管理思路。
特色三 明確自貿區產業定位,促進高端產業集聚
《條例》用專章對高端產業促進做了規定,明確了在《總體方案》框架內各片區的產業定位和重點發展的特色產業,并列明了總部經濟、要素交易平臺、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融資租賃、金融產業集聚、海空港聯動發展、綠色發展等幾個重要領域和發展原則。
特色四 突出粵港澳合作,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肩負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的獨特使命,為突出粵港澳合作和對接“一帶一路”建設這一區域特色,《條例》專設了“粵港澳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一章。其中包括了促進粵港澳人才流動、支持三地青年創新創業、深化對港澳服務業的開放等15項主要工作。
特色五 創新隨機抽查、第三方評估機制
《條例》改進了自貿試驗區綜合管理方式,使事中事后監管與事前提示有機銜接,創新性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和事前提示機制,還首創了“第三方評估機制”。其中,“第三方評估機制”有助于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工作加大支持,有利于形成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
特色六 強化與國際高標準營商環境接軌
《條例》的首創性主要體現在行政管理公開、維護公平競爭、提升糾紛解決水平、建立法律查明機制等4方面。其中,最大限度取消行政事業收費,將權責清單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向社會公開,強調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方面的規定備受關注。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自貿試驗區包括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及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托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投資貿易規則體系,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增強輻射帶動功能,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
第四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有關獎勵規定也可以自定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聯動合作機制,相互借鑒,優勢互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和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研究自貿試驗區政策、發展規劃,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統籌指導改革試點任務。
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事務,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決定片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具體事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和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依法承擔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與海關、檢驗檢疫、海事、海警、邊防、港務、金融監管等中央駐粵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主動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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