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全文
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并于7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與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自貿試驗區包括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及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托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投資貿易規則體系,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強化國際貿易功能集成,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增強輻射帶動功能,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區、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
第四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探索制度創新。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有關獎勵規定也可以自定獎勵辦法給予獎勵。
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于追究相關責任。
第五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聯動合作機制,相互借鑒,優勢互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和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研究自貿試驗區政策、發展規劃,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統籌指導改革試點任務。
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事務,履行省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決定片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具體事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和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依法承擔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與海關、檢驗檢疫、海事、海警、邊防、港務、金融監管等中央駐粵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主動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應當為中央駐粵單位履行職責和落實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政策提供便利和協助,并創造條件使自貿試驗區成為中央駐粵單位推進改革試驗的重要平臺。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片區管理機構下放片區履行職能所需的省級、市級管理權限。對下放的權限,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對屬于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行使。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級、市級管理權限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有權機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實施的重大創新措施,報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備案。
自貿試驗區片區的創新措施涉及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權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片區的創新措施涉及國家有關部門權限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片區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先行先試。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的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部分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依法定程序爭取國家支持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片區的創新活動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省或者片區所在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省、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請省、片區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省或者片區所在市制定的規章的,省、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行政咨詢機制,為自貿試驗區的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引進、重大創新措施和方案的制定等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設置遵循精簡高效、機制靈活的原則,可以借鑒國際慣例探索適合片區實際的治理模式。
自貿試驗區片區可以探索設立法定機構或者委托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性、技術性或者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
自貿試驗區片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實行屬地管理。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聽取駐區單位以及片區內企業、個人對片區工作的意見,并及時根據相關訴求提出創新意見。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并及時推廣。
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以外,不得設置對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
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開展的考核、檢查和評比應當簡化程序、減少頻次。
第十九條 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市場主體、專業機構對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納入對政府部門的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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