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為規范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村民合法權益,制定了《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并于今年的7月1日實施了,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
《益陽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益陽市城市規劃區、沅江市城市規劃區、縣城和其他建制鎮規劃區以及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等重點控制區內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另行制定。
前款所稱的沿城,是指城鎮建成區周邊;沿路,是指交通干線兩側;沿水,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周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民,是指戶口在當地農村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權益,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的成員。
本辦法所稱住房,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宅基地上建造的供本人家庭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不包括生產用房。
第四條市、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具體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做好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嚴格執行“規劃先行、先批后建、一戶一宅、建新拆舊”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原則。
第六條全面推行“節約集約用地、相對集中居住、按圖建設施工、引導統一建筑風格”的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模式。
第七條積極發展農村住房產業,引導村民建設“節能省地、綠色環保、優質價廉”的產業化住房。堅持建設與保護并重,做好傳統村落和特色村莊的保護與開發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筑設計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和村民住房建設定點規劃,切實發揮規劃的控制和引導作用,引導村民嚴格按照住房建設選址規劃建設住房。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規劃和村民住房建設定點規劃,應當與村民自然集中居住區提質改造、扶貧移民開發、美麗鄉村建設、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和推進新型城鎮化等項目建設統籌推進。規劃報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保規劃符合農村實際、方便生產生活。
集中居住區的規劃建設應當因地制宜、規模適當。平原地區宜以行政村或者以幾個村民小組聯合規劃村民集中居住區。丘陵地區宜以幾個村民小組聯合或者以自然村落為單位規劃村民集中居住區。山區宜以自然村落或者以村民小組為單位規劃村民集中居住點。
第十條編制村莊規劃和村民住房建設定點規劃,應當將沿城、沿路和沿水地段劃定為村民住房建設重點控制區。其中,銀城大道、G234益沅段、G536益桃段、G536益湘段、G319、長常高速益陽段和益陽繞城高速等七條主干道兩側用地界線起向外延伸二百米范圍內和皇家湖常年水位線起向外延伸五百米范圍內的區域,為全市統一劃定的村民住房建設重點控制區域。其他沿城、沿路、沿水地段的村民住房建設重點控制區域,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規劃中確定。
第十一條大力推進農村村民新建住房適度集中連片,控制單戶分散選址;特殊情況確需分散選址建設住房的,經過規劃定點審批時,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扶持政策的村民新建住房和納入項目建設拆遷范圍的拆遷安置戶,應當按照集中連片的居住模式建設住房。
第十二條市、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編制村民住房建筑設計示范圖集,供各村莊建設住房時選擇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擇當地大多數村民接受的村民住房建筑設計示范圖,列入當地村民住房建設規定的申請和審批內容予以推廣使用。村民集中居住區內新建住房和分散選址新建住房,應當按照當地統一采用的村民住房建筑設計示范圖建設施工,逐步形成當地住房建筑風格。
第十三條村民住房建筑設計應當遵循安全、適用、經濟和特色的原則,在建筑風格和面積控制方面遵守以下規定:
(一)體現新中式風格,強調五大要素,即青瓦頂、花格窗、封火墻、穿斗架、灰白色。山區突出馬頭墻、花格窗,丘陵區突出搭子墻、穿斗架,湖區突出披首頭、外走廊的民居特點。布局以“一”字型為主體,“L”型、三回合為輔,戶型以單體、雙聯、聯排等為主,著力形成益陽農村住房的地域特色;
(二)適當控制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農村村民新建住房占地面積限一百平方米以內,建筑面積控制在三百平方米以內;占用非耕地且采用單體戶型的,可以建生活附屬用房,生活附屬用房占地面積、建筑面積限二十平方米以內。
第三章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村民一戶只能使用一處宅基地。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房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村民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每年應當優先安排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保障村民住房建設用地需求。農用地轉用指標不足的,可以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項目折抵指標和舊村改造置換指標解決。
第十六條村民住房建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省、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農村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的實際需要,于每年年初一次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后,由區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跨村、組土地調換不到位的,應該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一次性或分批次報省、市人民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征收手續。
第十七條村民住房建設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補充,實行先補后占、占補平衡,不得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村民自行復墾或開發的零星分散耕地,經區縣(市)國土資源管理等部門確認并納入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后,可專項用于村民住房建設用地占補平衡。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村民采取收回承包經營權、調換、流轉或者經濟補償等方式,收回村民住房建設定點規劃區內已經承包到戶的土地,用于村民住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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