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制定了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新一輪技術改造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意見》(粵府辦〔2014〕51號),為規范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資金管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資金(下稱“事后獎補資金”)是指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按因素法分配給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關項目主管部門依據企業技術改造效果和對財政貢獻情況等因素審核后統一撥付的資金。
第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應參照省的做法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同時報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條 事后獎補資金使用管理應符合《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工〔2015〕34號)相關規定,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簡便操作的原則。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各級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稅務、統計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細則的規定,共同組織和實施事后獎補資金的申請、審核、撥付、清算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落實事后獎補政策。加強企業技術改造情況的監測和分析;依據企業技術改造情況提出年度事后獎補預算安排額度;會同省財政部門按照因素法提出事后獎補資金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計劃;監督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事后獎補資金的使用。
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轄區內事后獎補政策的落實。會同同級財政、稅務、統計部門審核事后獎補資金,制定并下達事后獎補資金安排計劃,同時,將資金安排情況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對事后獎補項目開展監督檢查,配合同級財政部門完成績效評價等工作。
各縣(市、區)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轄區內技術改造項目的備案、事后獎補申請受理;會同同級財政、稅務和統計部門核算企業事后獎補資金等工作并上報核算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將事后獎補資金撥付至企業,并對事后獎補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監督等。
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事后獎補資金的管理。統籌核定事后獎補資金年度規模;根據事后獎補計劃下達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事后獎補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財政事后獎補資金的年度預算和省級事后獎補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稅務、統計部門進行事后獎補資金的審核和安排;根據省、市兩級事后獎補計劃將省、市兩級事后獎補資金撥付至所屬縣(市、區),并將事后獎補資金的撥付情況上報至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負責事后獎補資金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轄區內技術改造項目事后獎補工作的管理。會同同級經濟和信息化、稅務、統計部門按企業技術改造效果和對財政貢獻情況核算事后獎補資金并上報核定情況;將事后獎補資金撥付至企業。
第八條 各級稅務部門根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提供的企業名單審核和確認企業的納稅額。
第九條 各級統計部門負責核實企業基本信息和確認是否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第三章 第三方機構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由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公開遴選的法人機構或其他中介組織,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會計制度。
(四)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以及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五)具有履行合同協議所必需的設備和人力資源,以及開展業務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六)最近三年承接企業投資、財務等方面評價項目不少于10項。
(七)最近三年在經營活動中執業行為合法合規,未受到行政處罰和未有不良記錄。
(八)履行職責所必需具備的其他資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受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完工評價、技術改造投資情況核定、財政貢獻增量額度核算和事后獎補資金預核。
(二)現場核查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真實情況和檢查企業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和真實性。
(三)提交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完工評價、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情況和事后獎補資金預核報告等。
(四)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委托的審核企業技術改造事后獎補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第三方機構向委托方提供的技改項目完工評價、技術改造投資情況、事后獎補資金預核算報告等材料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完工評價報告包括:項目類別、建設規模、開竣工時間、工程質量評定、經濟效益分析評價、現場核查情況等。
(二)技術改造投資情況和事后獎補資金預核報告包括:項目投資額、固定資產投資額、稅收增量的核實情況、事后獎補資金額度建議等。
第十三條 第三方機構承接評價工作必須做到合法合規,一經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取消其作為事后獎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資格,并向社會公開通報違規違法情況。
第十四條 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在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指導下,制定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并將遴選的第三方機構情況一并報省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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