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為規范住宅小區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制定了《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并于9月15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史翔
2016年8月12日
宿州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宅小區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小區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統一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形成的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以及街區制住宅小區。
第三條 住宅小區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管理,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具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物價)、公安、環保、財政、民政、工商、質監、消防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住宅小區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業主對住宅小區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服務企業受業主委托,為業主提供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條 根據業主意愿,業主可以自行管理住宅小區,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
(一)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大會或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成立臨時管理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直至業主大會成立;
(三)不能施行獨立管理的連片住宅或者單幢樓宇,由街道辦事處會同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道路或自然分界線合理劃定區域,形成區域連片、利于管理的街區制住宅小區,逐步實現按區域成立業主大會,實施物業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老舊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整治改造投入,逐步推行街區制,實行規范的物業管理。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和住宅小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等。
第二章 管理標準
第八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
(二)按照規劃完成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辦公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等,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建筑面積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三)按照規劃完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社區工作和活動用房建設;
(四)按照規劃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五)按照規劃完成消防設施建設;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建成住宅小區,未規劃建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工作和活動用房、養老服務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或者通過購買、置換等方式解決。
單位以解決職工住房為主建設的住宅小區,由單位負責建設物業服務用房、社區工作和活動用房、養老服務等基本公共配套設施。
第九條 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道路達到規范標準,路面平整;
(二)水、電、氣實現出戶管網改造,收費到戶;
(三)排水通暢;
(四)合理設置垃圾桶(箱)等環衛設施;
(五)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
(六)合理規劃設定行車線路和停車位;
(七)滿足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其他基本功能需要。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環境保持干凈、整潔,垃圾及時收集、清運;
(二)公共綠化及其設施定期檢查、養護、保持狀態完好;
(三)機動車停車位正常使用,非機動車定點停放;
(四)消防通道保持暢通,消防設施設備保存完好;
(五)按規定時間和路線巡邏,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安保設施設備二十四小時運轉正常,圖像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十天;
(六)道路、排水管道、窨井、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及時清理、維修、保養,保持完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標準。
街區制住宅小區,應當實現保潔、保綠、保安等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用途。
利用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從事廣告等經營性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提請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公示。所得收益按照省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應當規劃和劃定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車位、車庫不能滿足業主需要,確需占用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后,由物業服務企業劃定車位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不得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
(四)不得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五)不得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不得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
(七)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不得飼養家禽家畜、散養或者遛逛大型寵物;
(九)不得損壞公共綠化及其設施;
(十)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妨礙其他車輛和人員正常通行;
(十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樓梯間和安全出口等;
(十二)不得在午間(中午十二點至十五點)、夜間(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和周六、周日裝修裝飾住宅,以及進行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娛樂等活動;
(十三)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不得占用樓頂、平臺等共用部位安裝空調等設施;
(十四)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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