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行為異議答辯狀
執行行為異議答辯狀1
答辯人:陳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漢族,xx縣人,住xx縣xx鎮xx街xx路四組。
因上訴人賴xx與被上訴人陳xx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陳xx訴蘇xx、曾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財產保全、執行以及上訴人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概況。
陳xx訴蘇xx、曾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于xxxx年4月22日判決,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6日調解終結。因被執行人蘇xx、曾xx拒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申請執行人陳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起訴日(xxxx年11月6日)止的給付金錢義務是4192808元。被執行人蘇xx、曾xx是一個地地道道的老賴,至今僅有蘇xx的司機代為執行13.5萬元,已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蘇xxxxxx年開始向陳xx借錢,xxxx年3月18日與原xx縣地產公司(早已名存實亡,由xxx市國土資源局接管)聯合投資開發受讓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蘇xx沒有資質,登記在原xx縣地產公司名下,蘇xx是土地實際權利人之一,享有60%份額。
一審法院在審理陳xx訴蘇xx、曾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法于xxxx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對xxxx年3月18日蘇xx與xx省xx縣地產公司聯合在現xxx市(原xx縣)龍市鎮投資開發的、登記在xx縣地產公司名下的寧國用(99)字第306號、(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號土地中蘇xx所享有的60%份額(約270萬元)予以凍結。(有接管單位提供、蓋章的《聯合投資開發土地合同》、《土地出讓合同書》證實。60%份額包括土地使用權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縣地產公司的)。xxxx年12月一審法院到xxx市國土資源局查詢和送達上述裁定書時,所凍結的土地檔案中沒有證實上訴人與蘇xx轉讓的一個字、一份文件,也沒有人說己轉讓。裁定書送達后,蘇xx并未提出自己所擁有的60%份額已轉讓給上訴人或者申請復議,當時上訴人(與蘇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蘇xx欠債)知道凍結也未申請復議。由于執行法院沒有及時采取評估、拍賣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訴人乘機對(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的執行標的向一審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由蘇xx聘請律師。
本案凍結的標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蘇xx所享有的60%份額,協助執行人是xxx市國土資源局。上訴人主張:xxxx年7月4日,蘇xx與本人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蘇xx以70萬元將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塊面積為2936.6平方米的60%份額出讓給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轉讓書的約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給蘇xx20萬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匯給蘇xx共計50萬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蘇xx所有的60%份額于xxxx年1月6日時就已屬于本人所有,蘇xx不享有該土地60%份額的所有權。(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有誤。
一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委托司法鑒定,于xxxx年11月28日和xxxx年11月3日公開聽證審查,認定賴xx提出的異議意見與事實不符,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xxxx年1月29日作出(xxxx)茶法執裁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駁回賴xx的異議。
xxxx年2月27日,賴xx因不服(xxxx)茶法執裁字第2號執行裁定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經過實地調查、兩次開庭審理還查明:①蘇xx為了協調關系,xxxx年7月4日與賴xx草簽了《協議書》,約定:蘇xx委托賴xx全權開發蘇xx購置的上述三塊地皮,蘇xx負責辦理手續,賴xx負責今后的開發費用約200萬元,歸還雙方投資后的利潤各50%,建成的房屋按雙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當日賴xx依據《協議書》支付了今后的開發費用12萬元,用于償還尾欠工程款。《協議書》并未轉讓蘇xx的財產所有權,沒有變更登記。②xxxx年4月18日蘇xx還經過上訴人同意,收取了肖龍庭230萬元定金,次日與肖龍庭簽訂了《土地轉讓協議》,終止了《協議書》,《土地轉讓協議》到xxxx年12月5日將230萬元定金轉為欠款才解除。③xxxx年10月24日賴xx代表xx省玖盛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玖盛公司”)以150.01萬元中標了xxx市原xx縣地產公司的40%股權后,蘇xx與賴xx口頭約定轉讓蘇xx的60%股份,轉讓金是由賴xx承擔肖龍庭230萬元本息(被上訴人認為因該約定屬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且情節嚴重的行為,無效)。④《股份轉讓協議書》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之后完成的,即蘇xx為了逃債而虛構xxxx年7月4日就以70萬元轉讓60%股份事實,與賴xx偽造《股份轉讓協議書》,調包其他往來憑據,臨時制造收條、證明等。⑤xxxx年11月,上訴人在《股份轉讓協議書》復印件上加蓋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xxx年11月7日才成立、xxxx年5月21日才變更而成的)印章交xxx市規劃局,騙取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xxx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凍結的土地建商住樓。等等。一審法院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賴xx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書確認的基本事實中已經確認陳xx答辯中的反駁主張,陳xx的反駁主張包括了《股份轉讓協議書》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號民事裁定書之后完成、偽造等內容。
上訴狀假話連篇,上訴人應對上訴狀中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上訴人提出異議、起訴的證據是偽造的標注為xxxx年7月4日《股份轉讓協議書》,蘇xx臨時制造的三張收條,調包的12萬元領條、兩張個人業務憑證,xxxx年4月14日開庭中才提供《協議書》等。
證明被上訴人反駁主張的證據還有: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保全裁定書、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土地使用權證書、函、價格說明、招標須知、短信、xxx市國土資源局證明、劉小雄親筆證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全套文件、對謝金開詢問筆錄、費用發票,法院從xxx市公安局調取的證據,法庭筆錄以及上訴人的訴訟文書、《協議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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