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內容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新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有什么內容?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內容,供大家閱讀。
1993年9月11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該條例的實施,對于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開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無線電技術的進步和無線電事業的發展,無線電管理工作在實踐中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此,工業和信息化部、總參謀部在總結無線電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修改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10章8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利用
無線電頻率資源是國家稀缺戰略資源,是推動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隨著無線電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難以完全滿足社會各方面不斷增長的需求,需要加強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管理,減少不必要的閑置和浪費,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為此,征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及其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以及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
二是因國家利益或者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在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進行評估的基礎上,調整無線電頻率分配方案。
三是借鑒國外做法,增加了通過招標、拍賣分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方式,明確了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的條件和程序。
四是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使用期限屆滿前擬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五是取得無線電頻率資源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要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資源。
二、增加衛星軌道資源的管理
衛星軌道資源是開展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導航定位、載人航天等空間業務的重要保障。取得衛星軌道資源使用權必須遵守有關國際規則,并開展相應的國際申報、協調、登記等工作。隨著我國空間無線電業務的廣泛開展,我國在軌衛星數量逐漸增多,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予以規范。為了保證合理、有效、經濟地開發和利用衛星軌道資源,征求意見稿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取得衛星軌道資源的方式主要為,國際電信聯盟規劃由我國使用的衛星軌道資源,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分配、指配;申請使用國際電信聯盟未規劃的衛星軌道資源的,應當通過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提出申請。
二是使用我國衛星軌道資源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我國衛星軌道資源管理的相關規定;使用境外衛星軌道資源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完成與我國申報的衛星軌道資源的協調。
三是為了保證順利獲取衛星軌道資源,要求建設衛星工程應當在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階段對衛星軌道資源的使用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是為了加強對組建衛星網絡的管理,避免和減少衛星網絡之間的相互干擾,明確了申請組建衛星網絡的條件和程序。
三、防止無線電干擾和強化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
無線電技術的推廣應用在給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無線電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設備的行為,對正常的無線電活動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為了保護良好的無線電電磁環境,征求意見稿規定:
一是設置使用固定無線電臺(站)的選址,應當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筑物、設施等,并與城鄉規劃有關建筑物、設施等建設內容相協調。
二是建設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站、大型無線電單收站以及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在工程立項前應當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
三是為了保證重要無線電通信暢通以及重要無線電設備的正常使用,規定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劃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并向社會公布。在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內不得建設阻塞重要無線電通信的高大建筑,不得設置、使用干擾重要無線電設備正常使用的設施、設備。
四是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無線電臺(站)進行定期維護,避免對其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發射無線電波產生的電磁環境污染。
五是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對于監測和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六是完善了監督檢查制度,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定期對在用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及時查處非法干擾活動,保證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完善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
加強無線電設備管理,對于從源頭上防止非法設置無線電臺(站)、減少無線電有害干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征求意見稿從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等環節規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制度。
一是研制無線電發射設備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當符合國家無線電管理的相關技術規范。
二是生產、進口新型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型號核準或者辦理備案手續。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華使領館和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攜帶、郵寄未經我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的,應當通過外交途徑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其他外國公民、法人或者組織攜帶、郵寄無線電發射設備入境的,應當依照我國有關規定通過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海關辦理無線電設備入境手續。
三是銷售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具有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是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核定或者備案證明確定的技術指標。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加大了對違反無線電管理行為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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