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于專利法修訂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涉及實質性修改的條文共33條,新增“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一章,其中對現有條文修改18條,新增14條,刪除1條。另有適應性文字修改或調整的條文4條。
主要內容包括
(一)加大專利保護力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進一步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制度,實行嚴格的專利保護制度,圍繞加強專利保護、加大執法力度,針對專利權人普遍反映的專利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等問題,提出相應措施,建立健全打擊專利侵權長效機制,促進專利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有效銜接,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專利維權成本,營造公正公平、規范透明的法治和市場環境。主要建議包括:為解決“舉證難”問題,完善相關證據規則;為解決“周期長”問題,明確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為解決“賠償低”問題,增設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為解決“成本高、效果差”問題,增加對群體侵權、重復侵權等故意侵權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假冒專利的處罰力度,完善行政執法手段,明確間接侵權責任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建立專利權保護信用信息檔案。(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
(二)促進專利的實施和運用,實現專利價值。
完善職務發明制度,解決專利創造、管理和運用中的突出問題,健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專利技術轉化機制,更好地激勵創新并推動專利的實施和運用。主要建議包括:為充分調動發明人、設計人的積極性,促進技術創新,明確職務發明創造的范圍,規定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屬適用約定優先原則;為解決國家設立的研究機構、高等院校專利技術轉化率低的問題,允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根據與單位的.協議實施專利技術,并獲得相應收益;為解決專利許可供需信息不對稱問題,借鑒國外經驗,引入當然許可制度,降低專利許可成本;為處理好標準與專利的關系,規定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制度;增加防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性規定。(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五條)
(三)落實政府職能法定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
按照依法治國、職能法定要求,加快政府部門職能轉變,明確國家和地方專利行政部門的職責,強調專利行政部門在加強市場監管、提供專利公共服務、促進專利運用等方面的責任。(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
(四)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升專利質量。
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創新需求,結合國際發展趨勢,適當擴大專利保護客體范圍,增加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延長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從方便申請人、提高專利質量角度出發,優化專利申請、審查、復審和無效程序,增加外觀設計國內優先權制度,完善有關優先權要求的規定,明確專利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依職權審查原則。(第二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五)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健康發展。
根據實踐發展需求,進一步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執業基本準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止“黑代理”行為,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作出明確規定,營造有利于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法治環境;明確專利行政部門鼓勵和規范專利信息市場化服務和專利運營活動的責任,積極培育形成一批市場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的專利信息服務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專利戰略規劃、專利分析預警、海外維權等高層次服務。(第十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八條)
此外,還對部分條文進行了完善和適應性修改。(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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