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可靠和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由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具體負責。
省級以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監督檢查的權限劃分,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 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與其他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檢查相結合,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保證其生產和銷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排污單位自行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由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監督運營單位正常運行;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排污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技術資料。監督檢查機構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后,組織建設的單位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有關情況交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登記備案。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主要設備或者核心部件更換、采樣位置或者主要設備安裝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排污單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權單位應當在重新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事項及時予以登記,作為現場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需拆除或者停運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事先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經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同意后方可實施。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接到報告后,可以組織現場核實,并在接到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查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五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停運期間,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
第九條 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環境保護部報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第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總體運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二)轄區內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違法行為及其查處情況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生產者、銷售者和運營單位在轄區內服務質量評估。
第十一條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轄區內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工作情況進行督查,并實行專項考核。
第十二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的有關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排放口規范化情況;
(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建設規范化情況;
(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變更情況;
(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
(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檢修、校準校驗記錄;
(六)相關資質、證書、標志的有效性;
(七)企業生產工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與自動監控數據的相關性。
第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和重點檢查。
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其他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對涉嫌不正常運行、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情況的企業,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可以邀請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
實施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例行檢查或者重點檢查的,可以根據情況,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現場監督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檢查前準備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登記備案情況、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關情況,現場檢查裝備配備等;
(二)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三)認定運行正常的,結束現場監督檢查;
(四)對涉嫌不正常運行、使用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進行重點檢查;
(五)經重點檢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被檢查單位。
第十六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填寫現場監督檢查表,制作現場監督檢查筆錄。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錄音、錄像、儀器標定或者拷貝文件、數據等方式保存現場檢查資料;
(二)使用快速監測儀器采樣監測。必要時,由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督性監測或者比對監測并出具監測結果;
(三)要求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硬件、軟件進行技術測試;
(四)封存有關樣品、試劑等物質,并送交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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