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
拾金不昧且之后拾遺物品無人認領時,拾金不昧者可獲得拾得財物價值10%的獎金。昨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政府對無人認領物品的拾獲人獎勵的資金比重為拾遺物品的10%,并明確,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認領期限為6個月
此次《規定》的出臺背景是,市政府1992年頒布實施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作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已過有效期。本次《規定》的制定主要解決了與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和越權等問題,同時細化明確了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
其中,對于遺失物品認領期限,《規定》做了明確規范:6個月。根據2007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廣州沿用此條例,規定6個月是遺失物品的`認領期限,而在此之前,廣州遺失物品認領期限為3個月。
逾期未有失主認領的遺失
物品,相關部門將進行拍賣并將所得款項上繳地方財政。市公安局副局長駱振輝告訴記者,無人認領的拾遺物品將由具有資質的公司進行估價。
規定獎勵拾遺者10%
《規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獎勵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駱振輝介紹,這并非是新規,在2012年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就已經有了失主可自愿給予拾遺者10%獎勵的規定,并在當時引發了熱議。駱振輝表示,此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拾得遺失財物者能夠盡力找尋失主。
同時,駱振輝也坦言,從1992年的條例頒布至今已20年,真正的獎勵相對是比較少的。“廣州拾遺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的金額均衡來說每年基本也就是10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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